• 51阅读
  • 0回复

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晋冀两省人大评议工作综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2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晋冀两省人大评议工作综述
本报记者 邹大毅
近几年来,我国地方人大在增强监督职能方面采取了一种新的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对当地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实践证明,这种新的监督形式对增强人大监督职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都有明显的效果和作用,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好评。记者曾到河北、山西两省,对当地开展的这项工作进行过广泛的采访,耳闻目睹了开展这项工作给当地带来的变化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1990年4月,河北省行唐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中了解到,一些基层粮站在粮油供应中将平价转议价出售,在粮油收购中又压级压价,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于是,他们在县委支持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要求,组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深入到干部群众中调查了解,并将收集到的问题分类整理后转交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有效解决了粮食系统的不正之风,群众拍手称快。
山西省是从省人大常委会带头做起的。省人大常委会首先选择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评议的试点。1989年8月,他们组织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县市人大代表对晋中地区中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廉政建设等工作进行评议。代表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走访单位、群众,查阅案卷,在充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对法院工作进行了面对面的、客观全面的评议。会后,晋中地区法院对代表们反映的问题逐案复议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其后,省人大常委会又相继组织了对临汾地区、雁北地区两院工作的评议,均取得明显效果。
河北、山西两省的省人大常委会各自总结了试点的经验,认为评议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依靠代表和群众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并向两省基层推广。山西省还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评议工作明确作为省内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内容。现在,河北、山西两省的地方各级人大机构都普遍开展了评议工作,评议的范围从基层到县、市政府、两院和职能部门;评议的内容从司法审判、检察立案、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到廉政建设、经济决策、管理等领域;评议的代表层次包括了省、市、县、乡镇四级人大代表,有的地方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参加了地方人大的评议工作。
晋冀两省开展的评议工作,其指导思想始终是建立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宪法确认的基础上的。
倡廉肃贪,是我国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地方人大开展评议工作,有效地发挥了倡廉肃贪的作用。晋冀两省乡镇的工商所、税务所、银行营业所、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环保所、邮电所和粮站、棉站、电管站、水管站、企管站、农机站、兽医站、交通监理站以及人民法庭、供销社、信用社等基层部门,人称“七所八站”、“一庭两社”。他们手中有一定的权力,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某些地方的少数所站这些年出现了以权谋私、贪污索贿、吃拿卡要、乱扣滥罚等现象。由于这些部门远离县城里的主管部门,当地群众又无权管理,形成“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局面。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很有针对性。
河北省永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的强烈反映,组织全县乡镇人大代表,经过调查研究,对全县649个“七所八站”进行了公开评议,并由人民代表当场对被评议单位投票评分,评出“信任单位”、“基本信任单位”和“不信任单位”。被评为“信任单位”的,挂匾表扬;对被评为“不信任单位”的,挂黄牌警告,限期改进,若连续两次被评为“不信任单位”,乡镇人大主席团就建议县主管部门将该单位负责人调离或免职。
由于评议这种形式产生于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植根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它不同于一般的民意测验和工作考评,具有权威性和制约力,在经济建设、政权建设、法制建设上都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参加评议的许多人大代表认为,开展评议为他们参政议政创造了条件,可以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为地方建设发挥作用,所以两省参加评议工作的人大代表热情很高,参加人数均占代表总数80%以上。不少代表不辞辛劳,不顾个人困难,积极踊跃参加调查研究和评议会。
人民群众也从人大评议工作中实实在在感受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感受到了当家作主的自豪。记者在晋冀两省所到之处都听到群众称赞:“咱老百姓说话顶事!”“共产党就是讲民主!”“人大是替咱说话做主的,谁评了歪理,办了歪事,就找人大评议评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