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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入为主险铸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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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2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引以为戒征文

先入为主险铸错
1991年7月,朝阳市公安局向我院移送起诉一起盗窃案。起诉意见书称:案犯褚桂忠于1991年6月13日夜,盗窃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新地砖厂一台新电机。移送来的卷内,附有物证、证人证言、作价证明(新电机发货票)、载卷佐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浏览一遍卷宗后,我便认定被告人褚桂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触犯刑法第151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犯罪。当我和另一位检察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的规定提审褚桂忠时,他声泪俱下,辩称所盗的电机是旧的。我心想,卷宗里明明附有被盗新电机的发货票,白纸黑字,人赃俱在,他竟想在新旧上绕圈子,避重就轻,他的话没有丝毫可信之处。
由于先入为主,我们很快结束了这次提审,并把他辩称盗窃的是旧电机这一涉及到盗窃数额多少的重要情节疏忽掉了。
后来,我因其他事到失盗单位新地砖厂,无意中发现了一台正在运转的新电机。一个不过十几人的村办小厂,竟有两台新电机,这引起了我的注意。经再三询问砖厂仓库保管员,他终于吐露真情。原来,失盗单位为了自己小集体的私利,夸大案情,将被盗的废旧电机说成是新买的那台正在运转的电机,还将新电机的发货票出示给办案人员,而办案人员未做进一步调查,便相信了失主的一家之言,致使被告人褚桂忠犯盗窃罪一案得以成立。
经有关部门作价,被告人所盗的废旧电机价值不足百元。由于盗窃数额小,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构不成盗窃犯罪,只是一种盗窃行为。核实之后,被告人褚桂忠很快被无罪释放。
事后,我常常想起自己对这起盗窃案的审理,感到十分不安。如果不是偶然发现那台新电机,必将发生一起不该发生的错案。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是我们司法工作的大忌。主观办案,会使案件的处理失去公平,甚至酿成冤、假、错案;同样,用主观主义来指导我们的各项事业,我们的各项事业也将一事无成。
辽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李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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