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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作代表法草案说明时提出制定代表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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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28
第2版(两会新闻)
专栏:

曹志作代表法草案说明时提出
制定代表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曹志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他说,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对代表履行职责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现有三百六十多万人,他们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为制定代表法提供了实践经验。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许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代表法。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制定代表法是很有必要的。
关于起草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曹志说,起草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基本经验,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代表法草案吸收了各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成熟的经验,使之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目前各地正在探索的一些做法,需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待这些经验成熟后再作规定。
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曹志说,草案这一章主要是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草拟的,其中,增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的规定。质询是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主要是指对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质询。
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曹志说,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关法律虽有一些规定,但还不能适应代表开展活动的需要。因此,草案根据近几年代表活动的实践,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单列一章,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主要是:1、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2、进行视察;3、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有关会议;4、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5、依法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
他说,视察是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实践经验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就地持代表证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有组织的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作出具体安排,由其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样规定,有利于改进视察工作,取得更好的视察效果。
关于执行代表职务的有关保障,曹志说,考虑到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开展代表活动需要给予时间上的保证,同时,鉴于各地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不同,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时间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因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时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草案还规定:“代表离开本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原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相应免除”;“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草案还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他说,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实际需要,草案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障作了补充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应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曹志说,草案还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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