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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地矿部请示要求切实加强地矿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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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27
第3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批转地矿部请示
要求切实加强地矿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请示,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说,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地质矿产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要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使之与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广大地质矿产工作者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的精神,做出新的贡献。
地矿部的请示主要内容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地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引导人们树立“十分珍惜、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观念,搞好矿产资源保护。
地质矿产部要加强对地质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对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政府要把地质矿产管理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增加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
地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地质勘查成果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加快地质勘查工作补偿机制改革的进程。今后凡是未列入国家计划而根据地方需要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要列入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并由地方安排相应的资金;老、少、边、穷地区不能全部承担地方地质勘查项目费用的,可以申请用中央地勘费予以适当补贴。企事业单位要求安排的、未列入国家地勘费计划的地质勘查项目,所需经费由受益单位承担。要建立地质勘查基金,逐步实行有偿勘探。
三、努力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地质找矿占林、占地的需要,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占林采伐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国有荒山、荒地,不收补偿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要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地质勘查作业区的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干扰。
四、依法行政,实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的全面好转。
各级地方政府和地矿主管部门要抓好矿产资源勘查的统一规划,使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严肃执法,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越界开采,买卖出租采矿权、盗窃抢夺矿山财物和矿产品、走私贩私矿产品以及损失破坏资源等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对各类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帮助地矿职工解决突出的生活问题。
六、深化改革,加强地矿队伍建设。
各地勘部门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合理安排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三大部类的工作;要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深化地矿体制改革。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全面步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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