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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作工会法修改草案说明时指出有必要对工会法作适当修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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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28
第2版(两会新闻)
专栏:

王汉斌作工会法修改草案说明时指出
有必要对工会法作适当修改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工会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根据新时期对工会工作的要求,总结40多年来特别是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工作的经验,对1950年制定的工会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他说,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目前我国职工队伍已有1.4亿多人。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修改草案根据40多年来国家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新时期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规定了工会的基本任务。
王汉斌指出,工会要做好工作,必须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工会要在职工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各个方面,努力为职工办事,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和支持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特别指出,修改草案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考虑,在我们的国家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同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之间也有可能产生某些矛盾。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损害群众的利益。因此,广大职工需要通过自己的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具体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经常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同时工会要在实际工作中教育引导职工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关于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王汉斌说,修改草案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并对实行对外开放作了规定。修改草案的规定,体现了工会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同时,修改草案根据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规定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是说,工会应当在遵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依照工会章程,根据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关于工会的组织原则,王汉斌说,修改草案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第一,各级工会委员会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第三,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四,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关于工会和人民政府的关系,王汉斌说,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应当支持自己的政府,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认真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以利于改进政府的工作,密切政府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为此,修改草案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王汉斌说,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我国职工群众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工会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本法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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