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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瑜作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国家文明与进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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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28
第2版(两会新闻)
专栏:

邹瑜作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说明时指出
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国家文明与进步
新华社北京三月二十七日电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瑜今天在向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制定这部法律,主要是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和补充性的条款,将现行宪法、法律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加以原则化、具体化和制度化,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邹瑜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充分发挥妇女的伟大作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在我国十一点六亿人口中,妇女约占一半,是一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伟大力量。因此制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加强保护这样一个人数众多、肩负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两副重担的群体,并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他指出,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的现实需要。我国妇女不但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取得根本改善,各项基本权利也逐步得以实现。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作用方面还有较大差距。突出的表现在:妇女参政的比例与她们在人口中的比例不尽适应;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尚低,而且越到基层越低。在劳动就业方面,近几年,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分配工作较难;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够均等;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中重男轻女,女职工被编余的较多。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生中压低女性比例,片面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线。城市待业青年中,女性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妇女受教育的权利也未能全部实现,全国现有文盲中,女性约占百分之七十;失学、辍学的儿童中,女性较多。此外,建国以后一度绝迹的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近年来又死灰复燃。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这一切说明,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切实解决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迫切需要。
邹瑜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是世界瞩目、有目共睹的事实。可是,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较全面的妇女法,这与我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现实情况和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都是不适应的。还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中虽然也有各种保护妇女的规定,但是不少属于具体性的条款,而且分散在各个法律文件中。现行的这类规定存在着两点不足:一是不够完善,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相应的规定。二是不配套,缺乏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惩治条款,不利于有效地执法。因此,制定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旨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应该填补的空白。
他认为,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履行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前,在国际范围内,争取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在这一世界性历史潮流和国际交往中展示中国妇女解放所取得的胜利,并发挥她们的重要作用。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邹瑜说,本法的指导思想,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全面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巩固和发展妇女解放运动的成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
他说,考虑到我国现有的条件和便利法律的贯彻执行,在起草有关条款时兼顾了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对那些有必要,又有可能解决的问题,《草案》中的规定比较具体详明。同时也应看到,所有的妇女权益问题的解决,是需要时间和条件的,不可能一步到位,有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对那些虽有必要,但其实现还需要时间、近期内尚难解决的问题,《草案》中只提出纲领性、导向性的要求。
邹瑜还就这个法的执行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劳动就业、妇女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法律责任和特殊程序等具体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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