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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阶级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全国人大常委、全总副主席王厚德谈修改《工会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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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30
第2版(两会新闻)
专栏:

工人阶级政治生活中的大事
——全国人大常委、全总副主席王厚德谈修改《工会法》
本报记者胡跃平余清楚
经过反复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简称新《工会法》),已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为此,记者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王厚德。
修改《工会法》是必要的
我国的《工会法》首次颁布于一九五○年六月。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职工队伍已由五十年代的八百零九万人发展到现在的一点四亿人,工会会员已达一点零三亿人。原来《工会法》的许多条文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对《工会法》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工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已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王厚德介绍说,《工会法》的修改工作从一九七八年开始。修改过程中,得到了党中央的重视和关怀。中共中央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为《工会法》的修改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指导。一九八二年颁布的《宪法》,为《工会法》的修改提供了法律依据。《工会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全国总工会曾三次将修改草案印发各省、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征求意见,几易其稿,使党的关于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广大职工对工会工作的愿望与要求,在新《工会法》中得以充分体现。
新《工会法》——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王厚德说,修改后的新《工会法》,有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即立足于以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主题来发挥工会作用,开展工会工作。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关键的是解除对生产力中最活跃的人的因素的束缚。职工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他们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的发挥,是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工会在调动职工积极性,发挥他们主力军作用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谈起如何保障工人合法权益时,王厚德说,新《工会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它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地规定了工人阶级及其群众组织即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从而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的保证。
比如,新《工会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有关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在生产过程中,当工会发现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必要时,有权建议职工撤离现场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工人阶级是改革开放的主力军
王厚德说,新《工会法》贯穿工人阶级参与改革的精神,系统地规定了工人阶级及其组织工会的各项权利,体现了广大职工积极参加改革,支持改革的精神;也体现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中充分发挥作为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支持改革的重要社会支柱的地位。
王厚德说,新《工会法》鼓励和支持工人阶级投身改革开放的洪流,支持企业搞好经营机制的转换,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协助企业领导深化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同心同德,振兴企业。在改革开放中,还将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并将根据新《工会法》另行制定有关保障上述企业工人权益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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