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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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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2-25
第1版()
专栏:

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一、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婚姻法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一)婚姻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废除包办强迫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在旧社会里,青年男女的婚姻大事,是受父母包办或强迫的,因而是不自由的。现在再不应实行这样的封建老规矩了。现在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新规矩,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就是说:应该让子女自己去决定他们自己的婚姻大事,让他们自由选择自己所中意的对象,并根据双方自愿由双方自己到政府去登记申请结婚。当然,青年男女结婚可以而且应该征求父母的意见,也可以征求其他的人的意见。父母给子女介绍结婚对象,也是可以的。但子女如不同意这个对象,完全可以拒绝父母之命,而子女自己中意的对象,父母如不同意,子女也完全可以不听父母之命而自行结婚。照一般道理讲,父母当然愿意替自己子女找到合意的对象,但父母的见解、性情与动机和子女不一定相同,父母认为好的,子女不一定合意,所以,婚姻应由子女自己作主,而不应由父母作主,这是完全合理的、应该的。
所谓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缺乏任何一面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是主要的,因为只有实行了结婚自由,只有结婚的双方都是出于完全自愿,才能组成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家庭,也才能避免或减少中途离婚的现象。所以,有些人把婚姻法叫做“离婚法”是完全错误的。但同时,离婚自由也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因为只有保障了离婚自由,才能使男女双方真正平等对待,互敬互爱,和睦团结。凡是一方受到他方虐待,或感情极端恶化,再也不能共同生活下去的时候,是应该准许离婚的。这种离婚是正当的,并不是可耻的和不道德的事。特别是要求离婚的妇女,她们因为婚姻被包办、强迫与婚后被打骂虐待而迫不得已提出离婚要求,这种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强迫她们继续过痛苦的家庭生活才是不合情又不合理的。那种什么“好女不嫁二夫”、“好女不离婚,离婚不正经”等等封建老话,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婚姻法保护正当的离婚自由,也反对轻率的离婚,所以婚姻法规定一方要求离婚时,得由区人民政府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转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而县或市人民法院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再行判决,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准许离婚,否则也可以不准离婚。离婚后,双方自愿恢复结婚时,政府也不加限制,准许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二)婚姻法的第二个基本原则,就是废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旧社会里,妇女在家庭中得不到平等待遇,所谓“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种封建规矩就是压迫妇女,不把妇女当作平等的人看待。妇女受了这种“男权”的支配,不被当作平等的人看待,妇女就常常被当做货物一样买卖,被当做牛马一样使唤,并且常常被打骂,甚至身体被伤害,生命被杀害。正是因为这样,有钱人三妻四妾,穷苦人讨不起老婆,十七八岁姑娘嫁给十二三岁儿童,在家庭里媳妇受到翁姑和丈夫的种种虐待,这些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就产生了出来。而且到了这种地步也没有离婚自由,因此,旧社会的婚姻常常使男女双方,特别使妇女痛苦一辈子,不能解脱。现在再不应实行这样的封建老规矩了。现在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新规矩,就是要把妇女当作平等的人看待,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制度,并且允许离婚自由,以保证这种制度的实行。什么是男女权利平等呢?这就是:
第一,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二,夫妻要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共同负起劳动生产、抚育子女的责任。
第三,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四,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第五,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六,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承认男女权利平等,就是承认妇女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与男子同等的才能和贡献,那种认为女子应比男子低一等的看法是错误的。
(三)婚姻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废除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旧社会里,父母不把子女当作社会未来的成员看待,而把他们当作私有物,父母可以任意处置。他们的利益是受到漠视的。许多子女受到虐待或遗弃,父母可以任意溺死或抛弃婴儿(尤其是女婴)非婚生(私生)子女或前夫、前妻所生的子女往往受到歧视和虐待,养子养女也往往受到歧视和虐待。现在再不应实行这样的封建老规矩了。现在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新规矩,这就是要保护子女的利益,要保护新社会的后一代: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虐待或遗弃,严禁溺婴等犯罪行为;第二、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第三、夫对其妻所抚养和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所抚养和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第四、养子养女也和亲生子女有同等权利,不得虐待或歧视;第五、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第六、父母和子女的血亲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离婚后父母对其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如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应负担必需生活费的全部或一部。实行了这些办法,就能使我们的后代受到国家的保护而很好地成长起来。
除保护子女的利益以外,婚姻法还规定要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这是因为人民政府虽然在法律上保证了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与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目前许多妇女在实际上还没有完全取得这些权利,所以如果不加以特别保护,就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婚姻法不但保障婚姻自由,保障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权利,而且保障妇女在家庭中以及在离婚后有一定的财产权。
(四)婚姻法禁止重婚、纳妾、养童养媳、干涉寡妇的婚姻自由以及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等封建恶习。这些习惯都是由封建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婚姻制度产生出来的,是野蛮的、不人道的,必须禁止。这就是说:今后再不准许重婚、纳妾、养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以及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了。如再有这些行为就是非法了。
二、实行婚姻法有什么好处
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对于每个家庭的男女老少,对于子孙后代,对于劳动人民,对于整个社会国家都有极大的好处。
(一)实行婚姻法,就是打破几千年来加在妇女身上的封建束缚,使妇女得到解放。所以,实行婚姻法对于广大妇女当然是有极大好处的。
(二)实行婚姻法,对于男人也有极大好处。因为:旧的封建包办的婚姻制度不但束缚了妇女,同时也束缚了男子尤其是年青的男子,使他们得不到合意的配偶。婚姻法实行后,就可以打破这种束缚,他们可以自由地去选择自己合意的配偶,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不费钱而结婚,夫妻一起劳动生产,这样,整个家庭生活也可以得到更大的改善。所以有些人说什么“婚姻法是妇女法”,“是对男子的不平等条约”,是完全不对的。
(三)实行婚姻法,对于父母、公婆也是有很大好处的。因为:第一、婚姻法明文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所以父母和公婆的最大利益是受到切实保护的。第二、实行婚姻由子女自主决定之后,做父母的就可以不要为子女的婚姻问题去白操心,也不必为子女的婚姻问题破费金钱了。第三、子女的婚姻既然是自由结合的,所以他们夫妻间的感情就会好,对父母、公婆的感情也会好。相反地,如果按封建的老规矩办事,不但父母要为子女的婚姻问题操心而又破费金钱,而且在结婚后,往往造成子女的夫妻反目,家庭不和,不能团结一致劳动生产,甚至造成人命惨案,这不但害了子女,也害了父母,造成永远不能补偿的损失。
(四)实行婚姻法,对于保护后代子孙,有很大的好处。婚姻法反对早婚,禁止童养媳,规定父母有共同抚育子女的责任,禁止溺婴,禁止父母虐待或遗弃子女,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受到抚养和教育,这些都是保护子女的利益的。同时,只有在执行婚姻法之后,在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中,才能够使子女受到良好教育而成为建设新社会的身心健康的后代。
(五)实行婚姻法,对于劳动人民有极大的好处。唯有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才是符合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婚姻制度。因为:第一、按照旧的包办买卖的婚姻制度,娶老婆(结婚)是要出“身价钱”的,家境越贫穷,女方和媒人索取“身价”就越高,这往往就成为劳动人民破产的原因。所以旧婚姻制度,就是束缚劳动人民的最大枷锁之一。但是在新婚姻制度下,结婚是不要花钱的,劳动人民不会因为婚姻问题而弄到破产或生活下降的境地。第二、旧的婚姻制度是许多夫妻反目、家庭不和并使生产受到影响的根源,这是对劳动人民极不利的。而新婚姻制度,则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后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在和睦团结基础上,共同负起劳动生产和抚育子女的责任,使家庭生活充满幸福和快乐,因而是符合劳动人民的利益的。第三、在新社会里,大家都重视劳动,把劳动看作是最神圣的事,而且婚姻法也规定夫妻有和睦团结、劳动生产的义务,所以青年妇女选择对象时,就会把劳动好看作是第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劳动人民能劳动,就不怕结不了婚。总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是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婚姻制度。有些人说:“婚姻法是整穷人的!”“实行婚姻法,会人财两空。”这些话都是不对的。
(六)实行婚姻法,对于整个社会国家有极大好处。因为:实行婚姻法,可以解放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使他们积极参加工农业生产,推进工农业的大规模建设。同时,实行婚姻法,可以使人民内部,尤其是男女人民内部更加团结,大家协力同心建设新中国。所以,有些人说:实行婚姻法,“天下要大乱”,这是完全不对的。
三、如何贯彻婚姻法
(一)过去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婚姻制度,本是封建阶级为了统治和压迫人民而施行的。这种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千年,在人民中造成了很深的影响,成了人民的共同习惯。所以贯彻婚姻法虽然也是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但是它和土地改革及其他社会改革不同,不是要打倒什么人,而主要是改变人民自己的旧思想旧习惯,这完全是人民内部的事情。因此,贯彻婚姻法,就要采取教育的方针,要用民主的说服的办法,把旧婚姻制度的坏处和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彻底讲清楚,把封建主义和新民主主义的思想界限分清楚;要用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办法,改变存在他们中间的封建主义的旧思想旧习惯,树立新民主主义的新思想新习惯。这也就是说,贯彻婚姻法,决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和阶级斗争的办法,如果采取这种办法,把对待敌人的办法用来对待人民自己,那就是完全错误的,不许可的。同时,婚姻关系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既然是几千年来存在于人们思想意识中的根深蒂固的东西,并且牵涉到人民内部的每一个人,那也就不是一两次突击运动就能够把它“消除”的,而是要经过长期的教育,经过青年男女争取婚姻自由的长期斗争才能把它清除。因此,这次运动主要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一次普遍的有关婚姻法的教育,使他们在婚姻制度上能够辨别是非、分清好坏,表扬婚姻自主、家庭和睦、生产积极、政治进步的模范夫妇和模范家庭,批判违反婚姻法的种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这就是说,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这次运动应以宣传教育为限,不要进行家庭关系和男女关系的调查,也不要发动诉苦运动,或召开斗争会。那种对家庭关系和男女关系进行所谓“站队”,在夫妇、婆媳之间划分所谓“阵线”,发动“坦白”,召开“斗争会”,进行
“家家评比”,这些作法都是错误的,不许可的。
(二)但直到现在,青年男女尤其是青年妇女因婚姻问题被虐杀或被逼自杀的现象在许多地方还很严重,全国每年因此而死的人在七八万人左右。这是封建主义的包办强迫婚姻制度的最大的恶果之一。为了把这种在婚姻问题上发生的杀死人或逼死人的严重现象停止下来,必须教育全体国家干部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在贯彻执行婚姻法时,要特别注意制止虐杀,防止自杀,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对于人民群众中那些极少数虐待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恶果以致逼死人、杀死人、打伤人的严重犯罪分子,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干部一定要主动地检查处理,依法惩办。
我们要警告那些受封建思想毒害很深的人,不得向争取婚姻自由的青年男女特别是妇女进行任何的迫害。妇女无论已婚未婚,无论与丈夫、公婆是否互相满意,无论是否要求离婚,无论有什么缺点,她们的生命和身体必须一律受到保护,绝对不许任何人加以杀害或伤害;谁要是杀害或伤害了妇女,谁就是犯了法,谁就一定要受到政府的惩办。谁杀了人就要抵命。我们还要告诉那些可能因为争取婚姻自由而遇到迫害,有生命危险,或可能被逼而企图自杀的妇女,她们不应该屈服,更不应该有自杀的念头,因为广大人民是同情她们的,人民政府是支持她们的。无论她们有什么困难,在她们提出要求时人民政府会给她们以必要救济和临时安置。
(三)过去包办强迫的婚姻,要怎样对待呢?是不是要他们离婚呢?不,不应该这样做。因为实行婚姻法并不是要提倡离婚,并不是要拆散由旧婚姻制度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他们过去的婚姻即使不合婚姻法规定,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离婚的坚决要求,谁也不应当去干涉他们,强迫他们离婚。但是,不民主不和睦的家庭,应当解劝和帮助他们改善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并在这个基础上来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只有那些极少数夫妻关系实在恶劣到不能共同生活下去的程度,或者妇女受到非人的虐待,由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坚决要求并经调解无效的,才允许他们离婚,而且必须坚决给被压迫被虐待的妇女撑腰。至于今后,做父母的就不应该再有包办强迫子女婚姻的行为。过去已包办强迫订婚,但未结婚的,做父母的也应该完全听随子女自己去决定。如果子女年纪还很小,而父母已包办强迫订婚的,则为子女未来的幸福计,应该及早解除婚约。
过去已经重婚、纳妾,或者收养了童养媳的,应该怎样对待呢?这要看女方(妻或妾)是否要求离婚,童养媳或其父母是否要求让她回家来决定。如果她们有这样的要求,就应该准许她们离婚或回家,不准加以迫害或干涉。如果她们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和她们保持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旁人不准强迫她们离婚或回家。
(四)现役革命军人(包括人民志愿军、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成员)和退役革命残废军人、转业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问题,是一个特殊的问题,不能同一般干部和群众的婚姻关系问题同样处理。他们是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离开自己的家庭,而流血牺牲,或因此而负伤残废的。他们是最光荣和最可爱的人,应该受到我们全体人民和他们配偶的最大关心和敬爱。他们的婚姻关系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而不允许任何人加以破坏。否则,就会影响到我们的革命军队,使他们不能安心对敌作战,这对于国家和人民是极为不利的。这个爱国主义的道理,应该向大家讲清楚,特别是向革命军人的家属讲清楚。
对于现役革命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要求,应该慎重处理。凡是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或因革命军人处于作战或其他特殊环境而不能与家庭通讯虽有两年以上时间,都应该说服其配偶为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撤回离婚要求。否则,人民法庭就不应批准。只有在革命军人本人确实同意离婚时,才可准许离婚。
退役革命残废军人或转业革命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要求时,人民法院也应该严格审查她们要求离婚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正当,应该说服她们撤回离婚要求,或于说服无效后驳回其离婚要求。只在退役残废革命军人或转业革命军人确实虐待其配偶,经过说服也不改正;或者退役残废军人受到其配偶的虐待并可能发生严重危险时,才应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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