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阅读
  • 0回复

山东省合作总社重点推广“结合合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2-25
第2版()
专栏:

山东省合作总社重点推广“结合合同”
于再生
山东省合作总社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底召开了各专区分社主任会议,研究布置试办推广“结合合同”问题。会后大部分专区的县都作了重点试验。据六十七个县不完全的统计,到去年十一月底已有一百六十八个基层供销社与十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千四百十九个互助组订立了“结合合同”。去年各地试行“结合合同”,取得了以下初步经验。
作好订立“结合合同”的宣传工作
订立“结合合同”是一个新的工作,供销社的干部对这一工作的重要政治意义一般的是认识不足。认为订“结合合同”是自找麻烦,不如随便买卖好。而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和互助组员方面除有怕麻烦思想外,还有怕在价格上吃亏,怕遇到灾害歉收不能执行合同等思想顾虑。因此,在推广“结合合同”时必须首先打通供销社干部的思想,使他们认识签订“结合合同”的重大政治意义,同时联系本身业务说明订立“结合合同”对合作社实现计划经营、扩大业务、加速资金周转都有很大好处,以克服怕麻烦思想。然后再进一步向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和互助组组员进行爱国丰产教育,向他们耐心地说服解释,结合他们本身的利益说明订立“结合合同”是实现增产计划的有力保证,使他们乐于接受。莒县尹家楼马明德互助组经过教育后,感到订立“结合合同”在生产和推销农副产品上有了保证,就毫无顾虑地与供销社签订了“结合合同”,并重新修订了增产计划。修订后的增产计划都较原来的计划提高百分之三十五到百分之五十四,这些计划去年都已全部实现了。经验证明,各地供销社凡是这样做的,合同订立的就比较具体而且能够实现。反之,供销社对这一工作不研究,宣传教育不具体,结果是口头空喊,即便订立亦不能执行。由于我们对这一工作经验不多,只能先进行重点试验,然后逐步推广。山东省社去年四月搜集了栖东县东三叫村有关“结合合同”的材料,经过研究后,派干部到广饶县重点试验,及时指导各县,起了很大作用。切实掌握公平合理、自愿两利的原则
无论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供销社,凡是正确地估计本身力量订出切实可行的生产与供销计划,而所签订的“结合合同”是建筑在这种供销计划基础上、并做到自愿互利、规定具体、且在执行中加强联系,“结合合同”执行的情况就比较好。如莒县伦家当门(村名)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关庄供销社、莱阳县城厢供销社与王占元农业互助组根据以上原则所订立的“结合合同”,在执行当中都没有发生什么困难。反之,凡是因领导干部强迫命令或供销社干部盲目扶持而订立的“结合合同”,就不能很好地执行,而且会造成供销社的亏损与社员的不满。如胶县罗家村供销社与张培绪农业生产合作社订的“结合合同”,在区干部的命令下,后者赊欠供销社一千三百余万元,去年只还了三百余万元,今年麦收后才能还清,因而严重地影响了供销社的资金周转。又如日照石臼所供销社主任盲目地将五千六百斤豆饼赊给十三个互助组,其中就有五个互助组是为了赊豆饼临时凑起来的。上述情况都严重地违反了自愿两利的原则,使供销社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并给今后订立“结合合同”造成困难。
抓住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签订供销合同
供销社必须坚决贯彻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方针,与互助组签订主要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供应和农产品的推销合同。特别是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必须根据可能签订,没有把握供应的,宁可不订。在合同签订以后,要加强联系与检查,必须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以保证彻底实现。各地经验证明,凡是这样订了“结合合同”的,绝大部分条款都执行了,而且保证了互助组增产计划的实现,巩固了互助组织。但也有个别社由于缺乏经验,把一些很零碎的商品也订到合同上,以致造成经营上的浪费。如莒县关庄供销社与吕鸿宾农业生产合作社订了两个铁耙、五付皮绳(很次要的工具),合作社为了执行合同,两次派人到一百余里以外的城镇采购,其开支费用比货本还高。还有的“结合合同”关于供应的物品订的很具体,而推销却很笼统,结果互助组就不通过供销社而把农副产品直接拿到市场出卖。因此,“结合合同”必须在推销方面作具体规定。签订“结合合同”以后,在执行当中,由于发生某些意外的情况而确实无法执行时,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做适当修改的,但双方绝不应当有意地不履行合同。根据山东的经验,“结合合同”的时间在目前以不超过半年较为适宜。
签订“结合合同”与发展组织
相结合
和供销社签订“结合合同”的互助组,其组内成员并不一定全都是供销社的社员,但是合作社在价格、优先权上也是按社员的待遇一样对他们进行优待,甚至有的地方发生订立“结合合同”的非社员所享受的优待比社员还高的现象。如莒县阎庄供销社对订立“结合合同”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非供销社员供应豆饼,每人十四片,未订合同的供销社员却只能买到两片。供销社员反映:“入社还不如不入社好,今后订合同就行了。”上述矛盾如不解决,势必妨碍供销社本身业务和组织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最好是通过订立“结合合同”把互助组和农业生产中的非供销社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吸收到社内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