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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三个法律草案已基本成熟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对代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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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02
第2版(两会新闻)
专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
三个法律草案已基本成熟
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对代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汉斌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作对代表法草案、工会法修改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代表们认为,制定这三个法律,是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对促进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三个法律草案基本上是成熟的,同意本次会议予以修改通过。
他说,对这三个法律草案,代表们也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三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草案,王汉斌说,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人回答询问。”有的代表提出,对于代表的询问,应由有关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回答。因此,建议将这条修改为:“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王汉斌说,根据有些代表的意见,在草案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工会法修改草案,王汉斌说,修改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有的代表建议增加规定厂长应当支持工会的工作。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王汉斌说,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当重视配备女干部。”根据有些代表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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