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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府公布对敌人员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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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7-23
第1版()
专栏:

  山东省府公布对敌人员政策
【新华社山东十九日电】山东省政府顷公布自卫反攻中对蒋方人员政策,其要点如下:(一)凡被骗或被迫参加“还乡团”或蒋军者,应迅速向民主政府登记自新,或与民主政府取得联系,以免反攻时蒙受无谓牺牲。(二)凡被迫参加蒋军武装的政治组织人员,自新后,准其立功赎过。有功无过或功大过小者,经当地群众及政府通过,恢复公民资格,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如本人系基本群众又无罪行者,得享分得土地之权利。(三)凡拖枪来归或来自蒋方军政人员,各地区村政府及群众应妥为招待。审查属实者,介绍到县府及专员公署“蒋军招待所”,其携有武器者,按“华东人民解放军对携械来归者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或介绍工作,或发给路费回家。(四)凡蒋军被解放军击退后,其散兵游勇,不分官兵只要放下武器者,我民兵及群众应一律予以保护,引导到达解放区政府驻地,并不得没收其私人财物。(五)凡被骗参加“还乡团”无罪过行为,而在蒋管区又无法生活之地主,准其还乡自新,由村民大会依据其收复前为人民作事之多寡,得酌量保留其生活必需的土地财物。(六)凡在蒋军占领期间之地主及蒋方工作人员保持中立或同情解放区军民曾积极掩护我方人员,除土地按民主政府法令政策外,得享受其他方面之优待。(七)凡死心与人民为敌,在蒋军占领期间无恶不作之坏蛋,一律没收其土地,经检举后得由群众控诉大会,公审大会建议,按其罪行之轻重,呈报县以上之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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