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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错捕错判造成经济损失应如何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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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0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当事人被错捕错判造成经济损失应如何解决?编辑同志:
在司法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有时会出现错捕、错判的情况,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往往觉得冤屈,要求赔偿。对此,应如何解决?
北京 董发利董发利同志: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案件事实的隐蔽性、复杂性,揭露、证实犯罪这一任务的艰巨性和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社会上的种种干扰,司法机关有时会发生错捕或者错判的情况。既然已经发现错了,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有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迅速予以纠正。
公民被错捕、错判,人身受限制,精神受损害,经济受损失。司法机关依法纠正错案后,案子虽已得到解决,但由错捕、错判引起的善后问题还须认真妥善地解决,这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在受错捕或者错判后,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既合乎情理,也合乎法律,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和帮助。不过,应当说明一点,赔偿公民受错捕、错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只有宪法的原则规定,而无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目前,处理这类案件的善后问题,只能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办法。
当事人因错捕造成经济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该答复的有关问题的答复的精神,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被错误拘禁,经司法部门复查纠正的,可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被告人并非国家或集体单位的职工,被错误拘禁、经司法部门复查纠正的,可由作出错捕决定的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家庭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当事人因错判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当事人原来是国家职工,经再审改判宣告无罪的,有关单位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应予补发。如果当事人原来无工作单位,经再审改判宣告无罪的,有关部门一般可根据当事人生活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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