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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颁布司法解释依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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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11
第2版(经济)
专栏:

“两高”颁布司法解释依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
本报北京4月10日讯 记者张志业、毛磊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颁布重要司法解释,大力支持、保卫国家税收,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准确打击税收领域中的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税务局今天在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对偷税抗税犯罪及有关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为2000元至5000元。如偷税、抗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中还规定,偷税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伪造计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资料的,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向税务人员行贿的,也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抗税案件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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