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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者没设明显标志造成人员伤亡负何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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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1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施工者没设明显标志造成人员伤亡负何责?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的一位朋友驾驶汽车经过一段正在维修的路面。由于施工者没有在挖开的沟旁设置明显标记,再加上是夜间行车,致使汽车开进沟里,车毁人亡。请问,我朋友的死亡,施工者应负什么责任?
山东龙口市新嘉玛钢厂 徐国通
徐国通同志: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侵权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是预先约定的,而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件: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即使4个要件不是同时具备,法律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这叫作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这样几类:企业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责任,高空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民事责任,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等。
你来信说的情况,就属前述几类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最后一种。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对这种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确认过错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说的“施工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你信中所述,如果属实,如果是公路管理部门派工人在修缮公路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你的朋友死亡的后果,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公路管理部门承担。由于修路工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其具体施工人的经济状况,过错大小,要求施工人承担一定责任。
你朋友死亡的问题,可先由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处理后,你朋友的家属不服,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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