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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惩治行贿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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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1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思辨篇

也应惩治行贿者
刘恩启
行贿有罪,律有明文,依法当惩,何用“也应”二字?
毋庸置疑,时下反贪污贿赂的斗争成效卓著,令人称快。然而,公诸报端的贪污贿赂要案,只见受贿者服法,少有行贿者受惩。在一些地方,贿赂犯罪案件连连上升,而查处行贿罪案却寥寥无几。某市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因行贿罪被判刑的只占百分之三左右。这种情况,当然是不正常的。
何谓贿赂?《说文解字》这样解释:“贿,财也;赂,遗也”,贿赂就是一方向另一方馈送财物。《辞海》的注释也说:“私赠财物而行请托”即为贿赂。说白了,有受贿就有行贿,或曰有行贿才有受贿,理当两罪同罚。
对如今的行贿者,从犯罪主体看,不仅有个人犯罪,而且有以法人或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突出的是一些企业为招揽生意,推销劣质产品,或套购原材料,拉关系,找“靠山”,向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行贿。就犯罪客体来说,也已不局限于纯财产的行贿,而是囊括了用人、提职、晋级、免费旅游、出国观光、留学担保以至提供住房、色情服务等。从行贿手段和趋势看,更呈现出隐蔽与公开并存,行贿与受贿交替、以“合法”掩盖非法、案值越来越大的态势。行贿犯罪现象如此五花八门,委实增加了识别和处理的难度。有人视行贿为搞活企业的“润滑剂”,以行贿为“能”。甚至有人对行贿者抱有同情,并概以“受害者”目之。因此,对行贿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也常常首鼠两端,难以决断,重惩受贿、轻处行贿的偏颇由是而生。有时则出现了受贿者坐班房、行贿者受表彰之类的奇闻怪事。古有“政以贿成”之说。当今商品经济大潮涌起,市场竞争激烈,窃以为实有提出谨防“商以贿成”之必要。试看:诸如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过期变质的冒牌货何以招摇上市?一些冒牌包工队何以中标承包大工程……其间难免有行贿“高手”们祭起的“法宝”作祟。行贿受贿即是“双胞、连体”孽胎,若顾此失彼,轻纵了行贿者,查处受贿罪案也难于彻底。只有加强和完善法制,厉行刑法规定的两罪同罚的法律规定,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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