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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农村电价为何偏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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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一些农村电价为何偏高
问:河北高阳县、安新县两个相邻县的群众反映,目前农村用电收费标准不一,电价偏高,1千瓦时0.6元至1.2元不等。不知这是什么原因?
海军某部 王立成
答:我国目前的农村用电电价,是以1976年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热价格目录表》为基准,除了对个别电价较低的电网进行了微调外,基本没有作大的调整。照明电价在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时,低的每千瓦时0.148元,高的每千瓦时0.20元。农业生产用电全国统一定价,在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时,每千瓦时0.06元。1985年以后,根据国家经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开始实行了随燃料运费加价相应用电加价。加价燃料费包括:加价燃料与计划内平价相同品种燃料的差价,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列入的铁路加收的运费等费用,按规定增纳的税金。加价范围包括: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和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以外的各类用电量,燃运加价的标准已经高于1976年电价目录表中规定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各地电费相差的原因有:
1、低压设备维护及管电人员工资要从电费中收取,新增线路及配电变压器的资金由群众集资或从电费中一起收取。
2、供电部门按国家规定电价收费只计收到配电变压器总表,配电变压器及线路电损耗均由产权所有者——用户负担。有些地方电力设备陈旧、供电半径大、负荷小、用户分散、致使用户所担负的损耗电量超过实际用电量。
3、一些农村用电管理不善,偷电、漏电及个别人用电不交钱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没有管电组织,缺乏对乡、村电工的严格管理,使个别人乱收费有机可乘,甚至有的乡、村把其它费用也一起摊到电费中收取。
针对这些问题,去年能源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对农村电价电费进行了检查整顿,并在部分县实行了最高限价的办法。通过对农村用电秩序的整顿以及低压线路的改造,农村电费已明显下降。
一些地方还采取下述措施,防止农村电工乱收费:
1、由乡电管站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管理,在抄表收费过程中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电价标准、统一电价票据、统一抄收、统一审核、统一建帐,杜绝向用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
2、实行张榜公布制度,把全村每户每月的用电量及电费公布于众。
3、聘请村民为监督员,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征求用户对电工及用电方面的意见。对电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与举报。
能源部农电司 赵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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