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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认可搜查他人住宅犯了罪一个受侵害不懂用法保护上绝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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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引以为戒征文

一个自认可搜查他人住宅犯了罪
一个受侵害不懂用法保护上绝路
今年1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搜查案,以非法搜查罪判处辛士斌有期徒刑3年。
1990年9月27日下午,农安县杨树林乡白山村民兵营长辛士斌,听儿子说本村农民杜某偷了他家田里的花生后,就到杜某家质问,杜矢口否认。辛便用木棍打杜某,在杜家翻箱倒柜找花生,又拽着杜某到田里对脚印,结果一粒花生也没找到。辛又当着村民小组组长、护青员的面要杜某承认偷花生一事,杜某还是否认有此事。辛觉得在人面前丢了脸,当晚将杜家的马车推到自己家里,杜某来到辛家索要马车,辛坚持不给。杜某越想越委屈,便于次日清晨服毒死于辛家院内。
辛士斌因犯非法搜查罪被捕后,竟对司法人员说:“我是村干部,又是民兵营长,我家丢了花生,对杜家搜查是应该的,我有这个权力,现在我反倒成了罪人,真是岂有此理……”
辛士斌非法搜查杜家并引起杜某自杀,其后果严重。农安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搜查罪判处辛士斌有期徒刑3年。辛上诉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由于辛士斌不懂法,非法搜查他人的住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杜某本来在受到辛士斌的侵害后,应向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告发,但却以自杀相抗,不会用法律这个武器保护自己,以致走上了绝路。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农民知法、守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吉林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法制科 郭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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