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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 600吨大米被骗走法律不容 先进工作者成了罪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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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引以为戒征文

玩忽职守 600吨大米被骗走
法律不容 先进工作者成了罪犯
1991年1月,江苏农垦国营新洋油米厂通过深圳市某单位办事员陈昌平,与深圳市某公司进出口经营部签订购销大米合同1份。同年3月9日,油米厂向该经营部发运杂交米600吨,价值68万多元。油米厂领导让本厂供销员朱剑飞到深圳考察需方单位的有关情况,并负责交货收款。3月19日,朱剑飞抵达深圳,陈昌平告知朱剑飞,已将该批大米的供销合同转让给广东陆河县粤东贸易有限公司,同时拿出同年2月5日与该公司的叶国茂签订的转让合同,介绍叶与朱见面洽谈有关合同业务事宜。朱剑飞既不调查需方单位情况,又不向本厂汇报合同转让问题,擅自在该合同法定代表人栏内签字,将原签约日期改为3月25日。4月3日,朱剑飞、陈昌平办好提货手续交给叶国茂,仅收到叶交付的大米款5万元。此后,叶便以种种借口拖延付款。5月12日,朱剑飞与叶国茂失去联系,才不得不去陆河县调查粤东贸易公司情况,得知该单位是一家信誉很差的私营企业。朱剑飞只好回厂将合同转让一事告诉本厂领导,但仍隐瞒叶国茂单位的真实情况,给领导造成错觉,贻误了追款时间,使叶得以从容逃跑。
朱剑飞身为一名工作多年的老供销员,曾多次被厂里评为先进工作者,然而,在这次业务活动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今年1月27日,朱剑飞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马虎草率,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自己职务上应尽的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犯罪常有发生,但往往对行为人以行政手段处理多。为了加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官僚主义,搞好各方面的工作,严肃查处玩忽职守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江苏射阳县人民法院 孙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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