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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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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4-2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保险咨询台

设立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在我国设立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须得到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保险企业应向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提交企业章程,在章程中必须注明企业名称、经营业务种类、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还要提交收足资本金额的证明和企业领导人名单。
保险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本金额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经营上述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保险企业应当将其现金资本的20%交存保证金。此项保证金存入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未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提取。
我国的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1985年以前,我国的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近两年,我国多家经办保险业务的市场初步形成,新兴的保险公司主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生产保险总公司、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我国的保险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市场刚刚形成,保险市场管理还缺乏经验和必要的法规,如果市场管理不当,会造成大量国内资金外流,因而我国对引进外国保险公司持审慎态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咨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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