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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洽协助日侨回国问题的公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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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3-08
第4版()
专栏:

关于商洽协助日侨回国问题的公报
【新华社七日讯】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和日本红十字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日中友好协会三团体组成的代表团关于商洽协助日侨回国问题的公报。
为了协助在中国的愿意回国的日本侨民回国,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和日本红十字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日中友好协会三团体组成的代表团,就来船手续及各项有关具体问题,在北京进行磋商。双方经过数次会谈后,协商结果如下:
一、中国方面确定以天津、秦皇岛、上海三港为愿意回国日侨之集中和登船地点。
二、第一批愿意回国日侨之集中完毕并开始登船时限,定为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五日到三月二十日,日本方面船舶于此规定日期内到达上述三港。
三、第一批愿意回国日侨之集中人数为四千人到五千人。
四、自第一批愿意回国日侨离开中国港口后,以后每批愿意回国的日本侨民的乘船人数和船只问题,须根据申请回国的日侨人数和来船情况决定,但大概可预计为每批愿意回国日侨集中时间之间隔为二十天左右,每批人数约为三千人到五千人。
五、自第一批出发后,每批愿意回国日侨之大概人数和登船日期及有关船舶之载重、到达港口和到达日期等,均由中国红十字会以电报通知日本红十字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日中友好协会三团体之联络事务局。
六、每次日方来船均须由日本红十字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日中友好协会三团体各派一人随船照料,以便和中国红十字会保持联络,协助愿意回国的日侨回国。
七、日方来船,须遵守中国主管机关“关于协助日侨回国由日本来船应遵守事项的规定”。
八、中国红十字会协助愿意回国日侨的分批回国截止期限,约为一九五三年六月底至七月初。
九、为照顾愿意回国日侨,中国红十字会负担愿意回国日侨自其离开住地之日起至登船时止每人的伙食、住宿、旅费和不超过五十公斤行李之运费。
十、愿意回国日侨携带物品,须向中国海关办理手续,不得携带中国政府规定的禁止出口品及违禁品。
十一、中国方面为协助愿意回国日侨,容许其申请兑换一定数量的外币,携带回国。
十二、在日侨分批回国截止后如仍有日侨愿意返回日本时,中国红十字会愿意继续给以协助,并与日本红十字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日中友好协会之三团体联络事务局,随时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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