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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法院”判决伪造人民币有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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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02
第4版(要闻)
专栏:

台“最高法院”判决伪造人民币有罪
新华社香港4月30日电据台湾报纸报道:台湾“最高法院”29日判决:大陆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具有票面价值,为有价证券,不须当局认可,如有伪造即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
报道称,这一司法确定判决,第一次表明人民币为有价证券,这不但解决了人民币在台湾的定位问题,更有助于海峡两岸的交流。
去年3月11日,涉嫌在台北机场携带伪造人民币百元面额1021张,准备赴大陆供行使或贩卖使用的李德平,根据这项判决,构成“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伪造有价证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将伪造的人民币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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