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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坑农害农严查处群众欢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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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0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引以为戒征文

贪小利坑农害农严查处群众欢迎
最近,我县监察局严肃查处了几起领导干部借农业社会化服务之名,行坑农害农之实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记大过、党内撤职、警告处分,主要责任者被移送司法机关,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据有关部门调查,这类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
一、服务意识淡薄。一些干部为农民服务、为农业服务的意识淡薄,为蝇头小利,他们可以置农民的利益于不顾。如1990年汪庙乡党委书记吴某、乡长武某等人从河南西华县购进掺杂使假的劣质玉米种子3500公斤。吴、武分别收受贿赂700元、1950元。汪庙乡农民用劣质玉米种子播种的1400亩,玉米亩产只有150公斤,损失达8万元。
二、社会化服务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制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制度任务不清,职责不明,造成一些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如原枣庄区公所去年从河南西华县52农场6分场购进麦种20万公斤,发芽率最高为60%,最低为20%,致使约4000亩小麦出苗过稀,不得不重播,直接损失数十万元。
三、形式主义,脱离实际。个别干部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不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而是大搞形式主义。如汪庙乡前几年盲目栽植毛桃树4万多棵,每棵0.60元。由于结的果子又小又涩,今年乡政府又决定挖掉毛桃树栽白杨。对此,群众叫苦不迭。
希望有关部门、有关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农民利益。
安徽阜阳县监察局 李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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