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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开辟广阔的道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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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3-11
第2版()
专栏:经济工作述评

为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开辟广阔的道路
在农业生产中,妇女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她们是一支重要的力量。但是,这个巨大的潜在力量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当前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的最大的障碍有二:一是妇女没有得到和男子平等的民主权利;一是妇女的切身问题、特殊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妇女没有得到平等的民主权利,表现在政治方面,也表现在经济方面;表现在互助合作组织里,也表现在家庭里。许多互助合作组织不让妇女参加,有的甚至把这一条公然规定在章程上。许多互助合作组织不让妇女参加讨论生产计划、讨论记工分红等等重要的会议。许多地方的妇女在生产中只能得到男劳动力的一半或者更低的报酬;或者名义上同工同酬,实际上同分不同值。有的地方在生产时还注意运用妇女的力量,可是到评选劳动模范、选举人民代表时,就把妇女忘在一边,或者公然剥夺妇女的被选举权。有些互助合作组织名义上有妇女做副组长、副社长、管理委员,实际上没有实权,只是在给女劳动力派工作时才找找她们。许多妇女的工帐是记在丈夫的名下的;分了红,家庭经济大权依然操在男人之手,妇女要买点针线、做件衣服还待婆婆丈夫“恩赐”。(这是违反婚姻法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规定的。)在以上这些情形下,妇女的生产积极性自然是要受极大的限制的。
要解决以上这些问题,除了不断进行思想教育批判轻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全面贯彻婚姻法之外,还必须在互助合作组织中和家庭里建立真正的民主生活制度。合作互助组织中有大量妇女成员的,就应当吸收其中能力较强劳动较好而且关心妇女群众的积极分子参加领导机构,并使她们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工作。在分红方面,最好按农业生产的季节、劳动的轻重巧笨、田地的好坏远近,经过民主评议,把各种劳动定出标准工分;不论男女,做多少工分就得多少报酬。即使一时还不可能做到十分细致,也应当以此作为方向,随着生产条件的发展变化和群众经验的日益丰富而随时改进。互助合作组织并且应当以个人为单位评工记分,合作社的劳动报酬应当付给每个社员个人,以显示妇女的劳动成果,帮助妇女获得她们在家庭里在社会上应有的平等地位。
所谓妇女的“特殊利益”“切身问题”,主要是指妇女生理上的特殊条件需要照顾、家务劳动和参加农业生产的矛盾需要解决。其实,家务劳动本来应当是男女共同负责的事。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把“家事”一律推在妇女身上,而且不承认这些劳动的价值,本是极不合理的,是封建制度的遗物。带孩子、做针线等适合妇女做的工作,由妇女多担任自然也是应当的;但是,必须承认这些劳动成果,把它们和农业劳动的成果同样看待。同时,更应当随着生产的发展、互助合作组织的提高,力求减少妇女的家务劳动。可以在供销合作社中添置缝纫机或按照妇女群众的自愿组织缝纫合作;在农忙时兑粮互助做饭送饭,在群众自愿的条件下也可以实行。凡是各种条件允许做到的,就应当积极办理。托儿组织也应当有什么条件就办什么样的(要在生产上需要、母亲和褓姆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规模大小和设备好坏与生产的发展、卫生条件等相适应),不可好高骛远,也不可不予重视。互助合作组织,特别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应当把这些工作做为自己的任务的一部分,不能认为这只是妇女的事。
至于妇女生理上的特殊条件,也是必须照顾到的。有些人说:要平等就要一模一样地劳动。这是一种假平等的观点,是对平等的误解。在一般作物的间苗、拔草、除虫、选种、浸拌种,技术作物、菜园、果园的管理,某些牲畜、家禽的饲养,某些手工业品的制造等许多方面,妇女劳动力往往是比男劳动力做得更好的,有些细巧的工作离了妇女甚至是不可能做好的。妇女很有许多地方可以发挥她们的特长。有些妇女体力强壮,什么重活也都干得下来,自然更好;不能,也不可勉强。在月经、怀孕时,更必须减轻劳动。特别是现在,许多妇女初次参加农业劳动,更应当照顾到她们的体力。应当向每一个人说明:妇女要有月经、要生孩子,都并不是为了妇女自己;决不应因此而欺弄妇女,耻笑妇女,而应因此帮助妇女、并尊重母性的光荣。这是新社会里每个人起码应有的道德观念。在这些方面予妇女以照顾,才是真正平等的、合理的。
有些人说:男劳动力组织起来以后,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就已经难以解决了,何必再去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呢?事实证明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不能忘记,我国的农业生产刚才由恢复阶段进入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要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如果没有更多的妇女参加,不投入更多的力量,是不可能的。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在一九五一年(那时还是互助组)还感到劳动力有很多剩余。一九五二年春天订了三年生产建设计划、着手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工作、开始向农林牧多方面地发展生产之后,他们就感到原有的劳力不够用了。这样,他们社里就有更多的妇女参加了生产;一九五二年妇女在社里做的劳动日,占全社做的总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郭后旗(即原肇源县)在推行新的耕作方法中间,在间苗等工作上也感到了劳力不够;他们及时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并且为妇女解决了妨碍参加生产的一些具体问题,才得以很好地贯彻了新耕作法;结果,使全旗比一九五一年增产几乎一倍。我们承认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一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决不能消极地用暂不发动妇女参加生产的“办法”来解决,不能用停止前进的“办法”来解决;而应当用进取的创造的精神来解决。改进耕作技术、兴修大小水利、改造地形、改良土壤、按国家的需要适当地多种需工较多的技术作物、发展林牧园艺、发展农产品加工性质的副业和产品有销路的手工业等等,都是可以采取的好办法。
有些人说:妇女自己太落后,自卑,怕羞,有依赖思想,是她们自己不肯参加生产。这些情形是有的。可是,也要分析一下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有些妇女有这些不健康的思想,正和她们的不够健康的身体一样,是长期的封建社会造成的。如果社会上没有人卑视妇女,妇女是决不会自卑的。没有人羞辱妇女,妇女也就不会怕羞了。这些现象只说明我们有注意从思想上发动妇女的必要,但决不能成为不发动妇女参加生产的理由。农村妇女群众自然也应当努力自求解放。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的副社长申纪兰争取同工同酬的事实(见本报一月二十五日第二版的通讯),就说明了即使在比较先进的互助合作组织里,争取同工同酬也还是要经过比较艰苦的长期的斗争的。妇女除了努力学习政治、学习文化之外,还必须好好学习生产技术。这是妇女参加生产并争取平等待遇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领导方面要积极帮助妇女学习农业技术,妇女也要争取一切可能的机会进行学习。
还必须认识到:农村妇女的最后解放,是要靠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才能得到的。农业机械化、电气化了,妇女才能更广泛地更愉快地参加各种农业劳动;农业集体化了,妇女才能更充分地表现出自己的力量。现在,办好了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已经无例外地显示了它们能够把更多妇女吸引到农业生产中去,它们能够显现出女劳动力的劳动的价值,能够提高妇女在家庭中和社会上的地位。农村妇女应当努力支援国家工业化,努力参加、巩固和发展互助合作运动。
有些地方领导机关把发动妇女看作只是妇联的工作,这也是不对的。各级妇联自然应当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妇联乡级基层组织——乡
(村)妇女代表会的工作,主动配合当前农村的中心工作,把发动妇女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和爱国丰产运动的工作做得更好。各级农业领导机关和地方党委也应当把这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不要只空喊“普遍发动妇女”,更不能容许用强迫命令的办法进行这个工作,也不要形式主义地单纯追求妇女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数目字;而要热心地耐心地解决妇女参加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不断地不懈地进行反对封建残余思想的教育,切实地全面地贯彻婚姻法,为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开辟出一条广阔的道路。开辟出了这样的道路,也就大大加宽了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的道路,也就缩短了走向充满幸福、和睦、欢乐气象的新农村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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