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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重申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由经贸部统一发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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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07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重申
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由经贸部统一发布
据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通知,重申制定、发布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使我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规、政策逐步向关贸总协定的要求靠拢,特将制定、发布全国性的对外经贸法规、政策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经贸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今后,全国性的对外经贸法规、政策均由经贸部统一对外发布(需立法或需由国务院发布的除外)。二、经贸部在制定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时,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商请有关部门会签。需请示国务院的,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三、各地方、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不得制定、发布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包括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各地方、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涉及对外经贸问题时,必须以国家的对外经贸法规、政策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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