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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地方性民族法规达数百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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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1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我国民族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地方性民族法规达数百件
据新华社电 (法制日报记者李群、新华社记者张银曙)记者日前从第二次全国民委政法工作会议上获悉,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的我国民族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
40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各项调整国家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到目前为止,全国159个民族自治地方中,已有25个自治州、85个自治县经过法定程序批准、颁布实施了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关于选举、财产继承、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婚姻、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单行条例已达70多个,地方性民族法规已达数百件。
来自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民委、全国人大民委的民族政法工作者在会上普遍认为,目前,我国的民族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备,其内容、结构和数量同我国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还不适应。建立和健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和各部门共同努力、互相支持和协作配合才能完成。这次会议提出了90年代近、中、长期的民族立法规划和总体设想,其中包括《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民族教育工作条例》、《关于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规定》等31个条例和规定,内容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干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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