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阅读
  • 0回复

这类五保老人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1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这类五保老人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编辑同志:
我们村敬老院现有五保老人14人,其中有成年女儿的9人。这些五保老人体弱多病,医疗费每人一年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这对我们这个还不富裕的村来说,确实难以负担。
为此,我们常与这些五保老人的女儿商量,请她们负担一部分。她们中的人却说,五保户生老病死都由集体负担,不该她们管。这些五保户都是50年代五保的,其财产都接济了女儿家。请问:五保老人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有成年女儿的老人,其女儿应否承担一部分?
江苏宿迁市井头乡 陆敬平
陆敬平同志:
我国的五保制度形成于1956年。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由于这个文件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教和年老的死后保葬,便简称为“五保”。严格来说,无儿有女的老人不能作为五保对象。但一些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也存在把这部分老人评定为五保对象的情况。
为了解决一部分老年人无人照料的问题,一些地方试办了敬老院,受到群众的欢迎和各级组织的肯定。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为了既能较好地安排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农民的生活,又适应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国家将五保对象的条件和五保内容修改为: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简称“三无”)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农村集体给予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只有同时具备“三无”条件者才能成为五保对象。对有成年女儿、过去已经评定为五保对象者,继续给予适当的供养,同时也要教育他们的女儿依法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成年女儿作为法定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其父母治病所需医药费,女儿应当承担,如果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全部医药费,也应承担其中的一部分。从道义上说,父母历尽艰辛把女儿抚养成人,现在由于年老或者疾病,失去了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能力,女儿应当赡养老人并照顾好他们晚年的生活。至于其女儿承担医药费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各自家庭经济状况,由乡、村干部同老人的女儿共同协商确定。
本版法律顾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