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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壮大集体经济名义削弱家庭经营辽宁制止抽回承包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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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14
第2版(经济)
专栏:

不得以壮大集体经济名义削弱家庭经营
辽宁制止抽回承包田
本报讯 据5月13日出版的《农民日报》报道:为了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辽宁省委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不得抽回农户承包田,搞所谓壮大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应采取开发资源,兴办集体企业等办法,不得削弱家庭承包经营。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名,违反中央政策和地方法规,搞高价招标,对专业大户承包的土地、果树随意终止合同,强行打乱平分;把多年分给农民的自留地,任意收为集体耕种。有的地方对农民上访反映这些问题,不认真处理,甚至有的当事人按照农业承包合同条例规定,要求依法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也被拒绝。辽宁省委省政府认为,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的稳定,而且使农民对党的政策产生怀疑,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为了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省委省政府通知市县党委、政府:不得以抽回农户承包田(含果树)的办法,搞所谓壮大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应采取开发资源,兴办集体企业等办法,不得削弱家庭承包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下令解除或改变依法确立的农业承包合同;对责任田不得搞高价招标;对果树作价归户的政策,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不要随意收归集体;对不是农转非和户口迁出的人口,不得以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对待;对配偶他村的村民应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土地承包权;自留地不得随意改变或取消。
就此,《农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党中央关于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这就是稳定是第一位的,完善要服从于稳定。完善是在稳定的前提下,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采取相应措施,在不改变基本格局的情况下,使之更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应该明确,壮大集体经济,包括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两个方面。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本身就是壮大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增加集体可以统一支配的财力和物力是完善双层经营中一项迫切需要抓紧抓好的工作,其途径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讲得很清楚,路子很多。就是不能削弱农户积累能力、平调农户的财产,撕毁承包合同,从农民那里挖一块,而要通过开拓新的生产门路增加统一经营收入,为家庭承包经营补一块,搞好服务。保护和进一步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更加稳定,更富有内在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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