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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质量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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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19
第2版(经济)
专栏:中国质量万里行

把质量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
如何抓好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我们听到的最强烈的呼声之一就是要在这方面加强法制建设,把质量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质量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而没有法或法不完备,就常常难以确定责任;质量管理必须有它的足够的权威性,而只有法制才具备这样的品格,不仅企业,而且各个部门、各级政府都要遵守它;质量管理需要稳定性和连续性,只有健全法制可以达到这个目的;质量管理需要各部门各方面的配合,而只有法律才能够成为大家共同行动的准则;质量管理还需要足够的严肃性,而法律的威力更能使那些利令智昏者望而却步。
应该说,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已经有了不小的进展。我国的《民法通则》122条中就明确规定: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从1979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发的法规性规章、文件,已经有135个。经人大常委会通过《计量法》、《标准化法》更是重要的法规。
但是,我国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还是远不够健全的,质量管理方面的主体法律《质量法》,至今还没有能够出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们在质量问题上法制观念淡薄,主管部门不善于用法制推进质量管理工作,消费者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某生产燃气热水器的厂家,明知没有安全装置的产品不能生产和销售,但仍以散件的名义出售整机,钻规定的空子。某市对29家生产劣质产品的厂长进行提问时,只有一人知道生产劣质产品要罚款,竟没有一人知道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他们的质量方面的法律是相当完备而且是处罚很严厉的。《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害负责。”“对同类产品的同样缺陷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各成员国可以规定由生产者承担不少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责任限额。”德国的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就是存在缺陷的产品”。“责任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6亿马克”。《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产品的责任索赔,包括由于相关产品的制造、生产、制作、建造、组装、设计、配方、制备、装配、安装、实验、警告、指示、销售、包装、仓储、标签方面的原因造成损害而提起的任何索赔或者诉讼。”他们对假冒产品的处罚极其严厉,最轻的也是令其“倾家荡产”,这已广为人知。这些国家在质量法制方面之所以搞得如此完备和如此严厉,是有它的道理的。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法的约束和保障,必然会出现混乱,必然会严重地影响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正在使我国的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道路发展,同样需要健全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制,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育,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这确实是一件关系全局的事情。我们一方面必须在质量管理方面积极立法,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加强执法部门的权威。执法部门也要改进自己的工作和作风。
要加强质量法制方面的宣传,应该通过典型的事例告诉企业、各级政府和消费者如何用法来保护自己和约束自己。
当然,健全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制也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期间,加强行政管理,颁布一些行政性的法规,采取一些行政性的手段,也是完全必要的。最近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已经就此做出了一些规定,相信它们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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