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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发出关于童养媳林玉春自杀的通报 提醒各地不应该强制和解婚姻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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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3-16
第3版()
专栏:

福建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发出关于童养媳林玉春自杀的通报
提醒各地不应该强制和解婚姻纠纷
福建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在二月二十六日通报龙溪县第六区营尚乡在贯彻婚姻法重点试验工作中,因工作人员漠视童养媳林玉春解除婚约的合法要求,进行无原则的强制性的调解,致使林玉春被迫自杀的惨案。通报全文如下:
根据龙溪专署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龙溪县第六区营尚乡在贯彻婚姻法重点试验工作中,发生了童养媳林玉春自杀的悲惨事件。我们认为这是很严重的问题,特通报各地:
林玉春现年二十一岁,龙溪县第六区营尚乡人,六岁就当了童养媳。其未婚夫发育不健全,二十多岁好像十多岁的孩子一样,讲话有点哑吧。林玉春不满意,不愿和他结婚,想自己另找对象。但其公婆强迫她要与其儿子结婚。公公在临死时还对林玉春说:“假如你不和我儿子结婚,我死后作鬼都要纠缠你。”因此家庭便闹纠纷,不和睦。重点试验工作组及乡调解委员对林玉春婚姻问题的处理,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及童养媳婚姻自主的原则,支持林玉春的合理要求,并向其家庭及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反认为是家庭不和,硬要调解和睦,订和睦公约。为此,工作组事先对林玉春进行了个别“动员”。在订和睦公约时,林玉春见婚姻不能自主,反须和睦,也就是要她一定和原未婚夫结婚,于是一言不发。和睦公约订出后,又吵闹起来。林玉春因为自己的婚姻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摆脱封建婚姻的枷锁无望,遂上吊自杀。
我们认为龙溪县第六区营尚乡发生的林玉春自杀的悲惨事件是很严重的。该乡工作组及调解委员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没有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问题三”所规定的:“在婚姻法施行前未婚的童养媳,自愿回家或另择配偶者,男家不得阻碍并不得索还婚礼和讨取在童养时间的生活费”的原则来处理,没有把这一问题向其家庭及群众大力宣传,讲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反而盲目强调和睦,以致发生自杀的悲惨事件。希各地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对类似情况,应引起注意,以免同样事件的发生。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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