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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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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23
第2版(经济)
专栏:培育市场搞活流通

红楼记
周立 邢曙东
红楼商场,最近成了石家庄以至河北省商界关注的一个商店。
这个由原来郊区孙村供销社改建的商场,每天来参观取经者络绎不绝,最多时,一天来了三个地市的100多位同志。
“红楼”有什么魅力?
老乡的企业学“老乡”
1987年7月,拥有2800平方米的红楼商场开张营业。楼是新的,经营方式却是旧的,到年底亏损20万元,应摊未摊费用25万元,冷背滞销残次积压商品47万元,加上建楼集资款158.2万元,总计负债和亏损204万元,占当时全商场固定资产的91%,几乎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
供销社本身就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作为基层供销社的职工,有不少人以前就是农民,现在仍是“一头沉”(对一方吃商品粮,而另一方仍是农村户口的家庭的戏称),他们对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巨大变化是很清楚的;他们更清楚地看到越来越多的个体户加入流通领域,以其经营的灵活性向供销社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老乡”办的企业,为什么不能学“老乡”?为什么就不能以“灵活性”和个体户平等竞争?从1988年1月开始,红楼商场在20个柜组和村门市部确定竞争承包小组,对部分柜台实行了内部职工自筹资金租赁经营,对其它占用商场部分资金的部组实行了内部职工承包经营。于是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在红楼商场登台亮相了,这就是“二保、三定、四放权”。“二保”,即保销售基数,超额不限,确保税收;保利润基数,多收归己,少收自补。“三定”,即定风险抵押金,承包人先交承包基数的14%作为风险抵押金,到年底完不成承包基数时,用风险金抵补;定员不定人;定规章制度。“四放权”,即下放经营权,撤销商场业务科,改由各组自己进销货;下放物价权,除国家控制的商品价格外,其余商品一律自主定价;下放分配权,在保证上交销售额和商场利润的前提下剩余归组,由承包人自主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下放劳动用工权,各组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其效果可谓“立竿见影”,“红楼”当年扭亏为盈。
这回像主人翁了
自行车泥板支棍,极不易损坏,却一次进货7080根,足够安装2000辆自行车;缝衣针的存货,可以卖上20年;市场零售价五六角钱一根的儿童项链,他们的进价最高的可达1元2角一条,整整垛了半屋子。这是进的“人情货”,还是吃了回扣?除了当事人,恐怕谁也说不清。红楼商场的职工原来就是这样对待企业的,这正应了一句话:“崽卖爷田不心疼”。
现在不同了,“二保、三定、四放权”后,把职工同企业紧紧捆在一条船上,和企业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每一笔买卖的得与失都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相联系,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明摆着就不一样。这时你完全用不着喊“提高”和“发挥”,他的主人翁地位就比以往任何时候发挥得都好。职工上班站柜台尽职尽责,下班后四处组织货源联系业务,自己忙不过来,就动员妻子丈夫孩子一起上。过去,一年运杂费和司机工资3万多元,五部车运货还不能保证按期拉回。改革后留下两部车,货却不够拉,司机主动到各柜组,拉关系抢任务,每年商场还可从两部车上多收入3000元。
“国营个体户”
不少企业虚盈实亏或潜亏,可帐面上的利润却不少,称之“黑洞现象”,“红楼”却堵住了这个“黑洞”。
他们采用了两种新的经营形式:一是完全自筹资金内部职工租赁,目前有15个大小部、柜、组采用这种形式;二是部分占用商场资金内部职工承包,目前有大小13个部、柜、组采用这种形式。二者均实行风险抵押承包。职工共自筹资金60多万元,加上待销商品100多万元,共占商场商品总值73%。
用自己的钱做公家的买卖,有人称其为“国营个体户”。这样做对企业有惊无险,因为每个职工充分承担了赔与赚的风险与利润,要砸锅,首先是砸了自己的锅。因为从资金上管住了源头。为了保证商场提供的那部分流动资金的安全,他们规定商品损耗各组自负,另外还设立了专帐,对部组和个人分户核算,定期审计核查,比照银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这样做的结果是:商品适销率几乎达到100%,商品周转率比过去加快20天,而且全部处理了以前有问题商品,每年外联代销商品营业额,要占总销售的30%,再没有出现新的包袱和有问题商品,也绝无“假利润”可言。
下蛋的鸡能不能多吃食?
红楼改革四年来,累计实现销售3693万元,利润169.8万元,税金120万元,纯增固定资产186万元。
按说贡献大、风险大、付出的劳动大,也就应该多劳多酬。经查,1987年,红楼164人工资费用13.5万元,1988年至1991年4年间,平均每年工资开支20.4万元。如果把正常的调资和增人因素考虑进去,比过去增长不大。实际上,一线职工的最高月工资可达400至500元。因为他们实行的是“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和“少收自补,多收归己”的办法。就在这个敏感的问题上,可惜外界认识不尽一致。“下不保底”和“少收自补”理所当然,但“上不封顶”和“多收归己”却不尽符合现行条文。市内、省内的同行都在观望。
我们询问职工,他们异口同声地说,现在这样好,保了国家税收、企业利润,个人也有所得,千万不能变回去,不然的话,1988年以前的情况就会重演,甚至还要更糟。他们问,下蛋的鸡,多吃一点吃好一点,让他们下更多的蛋,不好吗?是的,这也许正应了中国那句老古话:“将欲取之,必先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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