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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县党政领导机关 对金泽芬在征粮中被迫自杀事件处理不当 希望江苏省人民政府进行检查重作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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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3-17
第2版()
专栏:

江苏省睢宁县党政领导机关
对金泽芬在征粮中被迫自杀事件处理不当
希望江苏省人民政府进行检查重作处理
据读者丁宝山来信:江苏省睢宁县金桥乡金楼村,在一九五二年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由于没有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加以干部强迫命令,致发生该村农民金泽芬被迫自杀事件。睢宁县党政领导机关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不够妥当,建议重新处理。
金泽芬年四十八岁,中农成份,全家六口人,种地二十六点九七亩,按当地常年产量,全年应缴公粮四百四十七斤,按照减免办法,金泽芬因粮食歉收及生活困难应减征一百九十六点五斤,他夏季已预交一百六十一点五斤,秋季只应缴八十九斤。
由于睢宁县秋征减免工作并没有执行“依法减免”的方针,而是采取“减免包干”的办法。把减征农业税的数字主观地、自上而下地分配到区、乡,甚至分配到村和行政小组。金楼村接到所分配的减免粮额后,即采取群众自报公议的办法,进行减免。在评议减免时,区人民政府的干部孙继安亲自掌握,连续开了五个晚上的会,金泽芬被迫自报八次,第一次自报二十斤不行,又增加,屡评屡增,直到第八次增至一百九十五斤。
在金泽芬八次自报过程中,连续地遭到区、村干部的打击,区村干部认为他是“疙瘩头”,在第三个晚上的评议会上,区干部孙继安、副村长金传真等宣布:“今晚每组一个民兵一枝枪,专劈疙瘩头”。还有的干部说金泽芬“有粮不缴是孬种”。第五个晚上开会时,金泽芬向中共金桥乡支部书记鲍书聪要求适当减免,鲍斥骂他为“一贯投机取巧,一心推黑车子(即捣乱的意思)”。其余干部及民兵也群起攻讦,当若干农民表示反对时,鲍则斥责群众为“打击积极分子”。
由于减免不当,交纳困难,而且屡遭干部打击,金泽芬就自杀了。金泽芬自杀以后,鲍书聪为了逃避责任,竟又召开扩大干部会议布置:“不许乱讲,不能说他因征粮而死”。
金泽芬不仅在秋征中遭到干部打击,在夏征中也曾受过打击,夏征时金泽芬要求减征或缓征,副村长金传真说他“惧怕三反,把粮运走”。由于村干部自私自利,自己多减,金泽芬提出和他们比较,鲍书聪斥责说:“你有什么资格和村干部比较,你一贯投机取巧,把粮运走,还要减免”。
中共睢宁县金桥乡支部书记鲍书聪强迫命令、压制批评的行为是一贯的。在一九五二年夏征公粮时,曾将农民群众锁在学校里,却带领乡村干部到农民家里翻搜粮食,群众表示不满,他即召开群众大会说:“翻粮是正确的,可以防止投机取巧”,并威胁提意见的农民,说他们“胡造谣言”,“影响夏征,要他们负责”。秋征评议会上,农民胡冷银因为要多减一点粮食,鲍即喝令民兵“把他看起来”。
金泽芬自杀后,睢宁县人民政府和中共睢宁县委员会对这一事件的有关人员作了处理:对鲍书聪的处分是“撤销党内职务”,但鲍书聪却到另一个乡当了乡长,金楼村副村长金传真被撤职并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区干部孙继安则受到警告处分。
鲍书聪一贯强迫命令,压制批评,对金泽芬自杀负有直接责任,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却又当了乡长,这是处理不当的。金楼村副村长金传真对于这一事件应负一定责任,但被判处一年半徒刑,比起鲍书聪来是重了。都应该重新处理。另外,睢宁县人民政府没有执行中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方针,主观地分配减免数字,错误地采取“任务包干”的办法,这也是不对的。希望江苏省人民政府一并加以检查纠正,并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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