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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权理论建设做贡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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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2-14
第5版(理论)
专栏:人权论坛

为人权理论建设做贡献
王锐生
中国政府关于人权状况的白皮书充分肯定了人权。马克思主义肯定人权,社会主义尊重人权,事情本来就是这样的。我们的理论研究过去对这一点重视不够,宣传不够。《白皮书》发表之后,这种状况应当改变。
我们在理论上之所以对人权的研究和宣传重视不够,有两个原因。一是错把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人权状况的批判当作对人权的一般否定。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他们当然要揭露和批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的人权怎样因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而在很大程度上变成虚假。但这种批判不应被看作对人权的一般否定。二是人权问题上有些理论难点没有很好解决。例如,究竟什么是人权?从人权的理论表达形式来看,人权概念本身没有告诉我们这里所说的“人”究竟是指谁。问题就在于我们对人权中的“人”作什么样的理解。如果对“人”作抽象人本主义的理解,那么人权就是指一切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但这是把人权的理论表达形式当成了它的实质了。就人权的实质来看,任何阶级社会都是把大部分权利赋予统治阶级,而把大部分义务推给被统治阶级。资本主义社会也不例外,它的特点只在于用法律上一切人的权利平等来掩盖资产阶级实质上享有的特权。因此如果我们对人权中的“人”作抽象的理解,就必然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发生冲突。
正确的态度是对人权中的人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把人看作现实的人。这样做,就能把握住人权概念的理论表达形式与它的实质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的权利之所以要采取人权这样的理论表达形式,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而价值规律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持有者之间只存在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而不问他们在其他方面的特点,不管他们是贵族还是平民,是百万富豪还是赤贫的无产者。既然他们只代表等量的一般人类劳动,所以他们是具有平等权利的。商品交换领域是“天赋人权”的乐园——这是马克思的名言。
但是在这个社会里,人权的实质同它的理论表达形式是矛盾的。马克思说,人权中的这个人,“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因为作为同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无产者没有生产资料,他是为生计所迫来到市场出卖劳动力的。一旦进入生产过程,他在流通领域中表面上具有的与资产者平等的权利就完全消失殆尽。他的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新价值完全被资本所攫取。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里人权的实质。无怪马克思说,“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同上书第3卷第229页)。
马克思批判这种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特权的人权,不等于说,马克思主义根本否定人权。人权之所以成为资产阶级的特权,是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在消灭了私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权中的“人”就不再是“市民社会的成员”,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全体成员。人权对劳动者不再是虚假的,而是真实的。
为了建立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理论难点。除了上述人权概念外,还有:(一)人权的依据是什么?是从人的自然本性中引出人权?还是认为人权是一种权利形式,属于上层建筑,它同其他上层建筑因素一样,在一定的经济状况基础上产生,同时也受为经济状况所决定的社会文化状况所制约?我赞成后者。(二)人权是历史地产生和发展的,还是与人类共始终?如果人权的根据在于人的自然本性,那么答案就是后者。如果把“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语)的历史唯物论原理应用于人权,那么人权就是历史地产生和发展的范畴。(三)人权有没有共性(普遍性)与个性(特殊性)?如果有,它们具体指什么?人权问题上的理论难点还有许多,不能一一列举。这些都有待我们运用历史(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和解决。
人权不仅是理论问题,它首先是实践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我们在人权问题上的努力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一)人权斗争。人权已经成为国际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斗争归根到底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究竟哪一种社会制度(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能够给人民提供更多的人权?(二)人权建设。《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已经总结了我国在这方面的成果。我们的任务是要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继续不断地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理论工作者也应当在人权理论建设方面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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