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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对这起水污染事故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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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2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谁应对这起水污染事故负责?
编辑同志:
一家化工厂1987年对生产一种有毒化学品车间进行扩建时,虽然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并未执行当地环保局所提出的有毒废水、废渣的处置意见。该车间将有毒废水非法排出厂外,存积于厂外的池塘和排灌渠内。1990年6月,一场暴雨过后,一农民发现有毒废水浸入他所承包的鱼塘,遂挖开蓄积废水的池塘的土坝,导致有毒废水大量流入该地区的饮用水源,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请问:谁应对这起水污染事故负责? 北京读者 兆印
兆印同志:
就这起污染事故本身来讲,该农民挖池塘土坝是造成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该农民明知其挖开蓄积废水的池塘土坝会对下游水源水质造成不利影响,仍实施了挖土坝的行为,主观上有着明显的过错。因此,他应对该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同时,化工厂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而该厂在扩建时就没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虽办理了有关手续,但只是走形式,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措施。
其次,化工厂还违反了我国有关有毒化学品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33条),“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31条)。该化工厂明知池塘的地理位置及污染事故隐患的后果,却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致污染事故发生。化工厂虽不是直接责任者,但应负主要责任。
当地环保局和政府对此污染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在环境管理上,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多职能,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制度;对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者,环保部门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人民政府对污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等等。当地环保局和政府对该化工厂这一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两年多未能严格执法,使该企业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有放任甚至是渎职之嫌。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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