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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地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学习邓小平同志“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的思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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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25
第5版(理论)
专栏:

坚定不移地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
——学习邓小平同志“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的思想
郑法严
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邓小平同志的一个重要思想。早在80年代初,他就明确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后来他又多次重申了这一点。实践证明,这个思想是完全正确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关键时期,改革开放加快了步伐,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也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进一步学习、贯彻小平同志“两手抓”的思想,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犯罪的斗争,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手抓”的思想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科学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左”的教训,在实践中形成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的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单一公有制基础上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不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积极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才能给我国的经济注入强大活力。80年代,正是因为积极慎重地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大胆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我们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提前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一步战略目标,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践表明,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这一手不仅必须长期坚持,丝毫不能动摇,而且思想要更解放一些,步子要迈得更大一些,速度要力争更快一些。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它既可以激励人们勤奋工作,提高效率,通过诚实劳动和正当竞争获得更多的利益;也会使一些人为追逐利益而不择手段,铤而走险。商品交换的原则又势必向政治、思想等领域渗透,产生“权钱交易”等问题,这就容易滋生一些违法犯罪现象。在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新体制尚不够完善,控制机制尚不健全,管理上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客观上也会给经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隙。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外部一些腐朽的东西也会乘机渗透进来,从而助长了经济犯罪。因而,在一定时期内,经济犯罪增多有它深刻的社会根源。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个问题,指出,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不过一两年时间,经济犯罪的“风来得很猛”,“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必须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据此,他明确提出了“两手抓”的思想。这是非常及时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重大的指导意义。
严重经济犯罪不仅直接扰乱经济秩序,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人民群众不满,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危及安定团结。它是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一种重要表现。如果不对这些社会主义的“蛀虫”实行专政,严加惩治,后果将不堪设想。正是基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把打击经济犯罪同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一起,列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保证,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必须从这个战略高度来认识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坚定不移地抓下去,毫不放松,决不手软。
抓改革开放与抓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犯罪这两手,来源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植根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方式。其中,改革开放是主导的方面,打击经济犯罪是从属的方面。前者规定后者的方向和意义,后者为前者服务。主导的方面和从属的方面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相辅相成。我们必须根据这个总的关系在认识上和实践中把二者很好地统一起来,绝不能因为一些地方经济犯罪突出而怀疑改革开放方针的正确性,或者束手束脚、畏首畏尾。应当看到,要从根本上减少经济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有赖于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发展,有赖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也必须明确,“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而且,如果放任经济犯罪发展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因此,应当全面理解和贯彻邓小平同志“两手抓”的思想,既坚定不移地加快改革开放,又坚定不移地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犯罪的斗争。
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
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政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进行综合治理。但是,在综合治理中,打击仍然是首要环节。
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从重从严予以打击。邓小平同志指出,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否则,经济犯罪活动就会到处泛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要遭到严重破坏,极少数党政干部中的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就会蔓延,党与群众的密切关系就会遭到破坏。
10多年来,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成效显著。1982年、1986年和1989年先后三次对经济犯罪的集中打击,成绩尤为突出。我国的改革开放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我国的经济建设能够取得巨大成就,是同坚持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犯罪分不开的。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当前还迫切需要解决下列问题。
(一)有的同志担心打击经济犯罪会挫伤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这是一种极其有害的糊涂观念。实际上,打击经济犯罪和发展经济是完全一致的。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不会发生上述问题。各地的实践表明,如不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恰恰会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严重影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凡是经济犯罪严重而又打击不力的地方,合法经营者和诚实劳动者的利益就受到损害,经济秩序就遭到破坏,经济建设就会受到干扰。
(二)有的地方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执法不严,打击不力。主要表现为,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重罪轻判,过多地免诉免刑;有的搞以罚代刑。这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而且会像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会使“大批的人变坏”。针对这种情况,第一要强调各级党政领导必须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第二要强调政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领导要亲自挂帅,排除阻力,一查到底,依法从重判处;第三要切实保护敢于排除干扰、秉公办案的干警,并给以褒奖。
(三)有的地方搞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本地的利益,一些地方争案件的管辖权,在办案中有意偏袒本地一方,对外地来办案的人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对本地不利的判决不予执行,等等。实质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破坏统一的法制,不仅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最终也损害本地的利益。还应引起注意的是,一些部门也在搞部门保护主义。我们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扫除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倾向。
(四)有的地方强调客观困难,放松主观努力,消极应付。当前,有关部门在与经济犯罪的斗争中确实遇到一些困难,例如调查难、取证难、办案力量不足、经费短缺、装备落后等等。但是,我们要在逐步解决这些困难的同时,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而决不能放松主观努力,消极等待。
(五)有的地方发动和依靠群众不够。广大人民群众是热切希望和支持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某些群众中确实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况,参与和支持打击经济犯罪的热情不高,有的知情不举,有的不愿作证。各地的经验说明,要把群众充分发动起来,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政法部门要增强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二是大力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激发群众参与举报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切实保护举报人、证人以及一切支持政法部门工作的人,确保他们免遭报复;四是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人物,对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伤残、牺牲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关心和抚恤。
当然,坚持依法从重从严,必须正确处理“狠”与“准”的关系。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在准的基础上狠。打得狠和打得准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如果打得不准,越狠偏差越大;如果打得不狠,即使打得准也起不到惩戒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解决思想认识、法律政策和办案方法等问题,是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引向深入的一个重要方面
10多年来,我们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随着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同经济犯罪的斗争已经和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予以解决。
(一)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的关系。打击经济犯罪是政法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必须明确,在打击犯罪中必须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同样也是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对于大胆改革、敢闯敢“冒”、为发展经济做出贡献而有失误的人,凡是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要轻易按违法犯罪追究。
(二)要尽快完善法律和政策。各地的情况表明,当前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遇到了不少亟需解决的法律政策问题。比如,现在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越来越大,有的一次诈骗几十万、几百万元巨款后逃之夭夭,有的把企业搞垮了,造成不少职工停工待业,危害极大。对这类诈骗犯的处刑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又如,目前偷税抗税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偷税数额相当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目前刑法规定的处罚又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活动的蔓延;也有的经济犯罪的判刑起点数额可根据新的情况适当提高;有的新出现的犯罪行为需要研究规定新的罪名。为全面系统地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法律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快制定《反贪污贿赂法》。诸如此类的新问题都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立、改、废的方式逐步加以解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需要根据斗争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以便各级司法部门恰当把握,准确执法。
(三)要改进办案方法,提高社会效果。打击经济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必须注意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强化预防犯罪的机制。要结合办案,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守法观念;通过办案,发现管理制度、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漏洞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堵塞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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