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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卫生部联合制定《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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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5-30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联合制定《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本报北京5月29日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制定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发布施行。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凡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广告内容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经审查批准、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广告。《办法》还对药品广告发布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如: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和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广告内容。广告词中不准出现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可包治百病,以及“疗效最佳”、“药到病除”、“完全无副作用”等字眼。规定凡利用报纸电视、电台、杂志及其它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对于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单位,除给予严厉的处罚外,还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负责人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药品广告中的问题较多,虚假夸大、误导公众的宣传屡禁不止,致使许多人上当受骗。新的《办法》施行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检查,凡属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都要撤换。 (薛峰光 张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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