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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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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0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产品对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
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盛杰民
在深化改革,把企业推向市场的同时,要加强有关的立法工作,除了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之外,还应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法”等。不然,企业进入市场的海洋中游泳,又没有一定的规则,就会乱了手脚。但是,在新的法规尚未出台时,依法治理假冒伪劣行为,首先要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按照严格责任原则,产品的制造、销售者在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把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大大缩小和简化。
执法中,对侵权人应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严制裁,对情节恶劣者,在经济处罚中,不仅要让他们伤筋动骨,有时还得让他们倾家荡产。现实中经常有这种情况,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因金额不大,自认倒霉,不愿付诸于法。因此,可考虑成立诸如诉讼时间短、程序简单、小额赔偿的专门机构,处理这类纠纷。
舆论宣传很重要,但要掌握分寸,划清一些界限,如不能把“假冒”与“伪劣”混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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