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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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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0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编者按:5月26日,本报群众工作部和《法制日报》社在北京联合召开了“依法治理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座谈会。会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单位和部分企业的代表分析了目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特点及久禁不止的原因,对于反对不正当竞争、深入开展打击侵害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更快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这里发表的是部分同志的发言摘要。
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扬
这个座谈会所研究的问题,很重要,也很有现实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是政法机关的职责。作为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管辖的是查处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去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这类案件849件,今年1至4月查处了557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44.3%。当前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主要特点是:第一,假冒商标的主体和地域不断扩大。前些年,假冒商标案件的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现在已发展到国营、集体单位参与经销假冒商标活动。1991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假冒商标直接责任人员236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1.5%。第二,非法经营额、获利额增大,假冒商标的商品品种不断扩大。如云南省昆明市五华丰腾包装装璜经理部经理曹明尧自1990年8月至12月,用伪造的证明信和委托书,先后非法印制“云烟”、“红梅”、“红塔山”等名牌香烟商标330多万个,经营额达42.6万元,非法获利14.8万元。第三,沿海地区发案比内地严重。第四,一个名牌商标同时被不同地区多家假冒。第五,生产、销售假冒商标自成网络。第六,假冒商标的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使假冒的商标标识越来越难于识别;有的采取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建账本等手段,逃避追查。针对以上特点,我们要坚决依法查处,严格执法,方能遏制住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目前,查处工作中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各种干扰,纠正“以罚代刑”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对假冒商标案件的干扰,来自于少数地方还存在着“假冒得利,假冒出效益”的错误认识。具体表现在,对本地发生的假冒商标案不大过问,对外地来本地查假冒商标案件不大支持、配合,有的甚至公开阻挠。“以罚代刑”的问题也比较严重,据了解,1990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假冒商标违法案件29167件,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仅68件,占总案件的2.3‰,绝大部分案件只作了行政处罚。我们在办案中,还要正确区分假冒商标犯罪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既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正常生产。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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