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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三月十八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广播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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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3-20
第1版()
专栏:

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
——三月十八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广播词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副主任 刘景范
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重要性和目的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来,全国范围内除极少数地区贯彻婚姻法获得良好的成绩外,广大的农村和市镇,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强迫、包办、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依然严重地存在着,成千成万为争取婚姻自由和男女权利平等的青年男女,特别是妇女群众,依然遭受着严重的迫害和残杀。据中南区一九五一年九月份以前一年中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被杀的男女达一万人;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来至一九五二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一万一千五百余人。同时,由于在土地改革及其他民主改革中,广大的青年男女和广大的妇女群众的觉悟不断提高,因而他们对争取婚姻自由和男女权利平等的斗争也十分激烈起来。从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一九五零年为一八六、一六七件,一九五一年为四○九、五○○件,一九五二年上半年为三九八、二四三件,这种情况,正如毛主席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地主政权既被打翻,族权、神权、夫权便一概跟着动摇起来。”“要是地主的政治权力破坏完了的地方,农民对家族神道男女关系这三点便开始进攻了。”鉴于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去年十一月和今年二月先后发出指示,规定今年三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个大规模地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经过这个运动划清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打下以后贯彻婚姻法的良好基础。这就说明了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和这次运动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为实现中央的指示而努力奋斗。
自中央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以来,全国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准备工作,并在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领导机关的直接领导下,举办了两千四百多处农村、工厂、街道的典型试验工作。这些典型试验中所取得的经验和暴露的问题,对于如何正确地贯彻婚姻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典型试验的结果证明:工作一开始,有许多干部和群众由于对他们没有认真地正确地进行宣传教育,他们对婚姻法还不了解或有误解,说婚姻法是“离婚法”、“妇女法”等等,甚至听信坏分子造谣说:“包办的婚姻都要离婚,自由婚姻离婚的都要恢复”,“虐待过妻子的都要惩办,处理婚姻问题有错误的干部都要受处分”,“寡妇必须改嫁,重婚者必须受罚”等等,因而引起怀疑与顾虑。但经过认真地正确地宣传教育、检查处理和具体地交代了贯彻婚姻法的政策之后,消除了误解,粉碎了谣言,许多干部和群众的情绪扭转了,因而,开展了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运动中又经过反复地有系统地宣传婚姻政策和婚姻法,反复地有系统地批驳封建婚姻制度,结果打通了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提高了他们的政治觉悟,使他们在思想中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例如江西玉山县湾村乡在运动前,拥护婚姻法的群众只占该乡群众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运动后拥护者达到了百分之八十。四川绵阳县塘泛乡运动后经测验有百分之九十二的群众拥护婚姻法。这些地方,群众普遍反映婚姻法有五好,即是:“对男人好,对女人好,对老人好,对孩子好,对生产好。”又说:“毛主席真想的周到,土地改革了,还给我们解决家务事。”由于群众思想认识的提高,自动地起来“解疙瘩”,改善家庭关系,因此,很多父母表示不再包办儿女的婚事了,很多夫妻或婆媳关系不和的,现在也和睦了。如四川资中县成渝乡在运动中改善了一百八十五户的家庭关系,占全乡不和睦家庭的百分之九十二。由于婚姻自由和家庭和睦,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如福建闽清、湖南安仁、浏阳等县某些地区,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显然地提高了。北京市被服工厂工人张惠,因家庭纠纷耽误生产,平常每半月仅有八万九千元的收入,贯彻婚姻法运动时,解决了他的家庭纠纷,现在家庭和睦了,他半月的收入增加到三十万元了。这些事实充分地说明了只要我们认真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就完全能够实现中央指示的要求。这些典型试验的结果还证明:有许多干部对有长久历史的封建婚姻习惯的影响估计不足,他们抱着急躁情绪,企图在这次运动中彻底解决一切问题,因而采取阶级斗争的方法,甚至有人错误地提出“依靠寡妇、光棍、童养媳,团结未婚的青年男女”,把父母作为斗争对象,说:“你们的敌人是谁?就是你们炕头上那些无良心、没人性的老家伙!”并召开“斗争会”、“坦白会”,提出所谓
“查虐待、查包办、查限制”的“三查”口号,以至把贯彻婚姻法运动扩大到一般男女关系和家庭纠纷方面去,因而在社会上曾引起了一些恐慌与混乱、甚至发生自杀的现象。这些错误的作法,已在中共中央的补充指示中批驳与纠正了。这些同志的急躁和粗暴作法,不仅是由于他们对于人民这种长久的封建习惯的影响估计不足,而且还由于他们对贯彻婚姻法运动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改造运动的性质认识不够。不了解封建婚姻制度所以还能够存在的原因,是由于人民头脑中封建思想意识的支持,要改变这些思想意识,依靠惩罚是不可能的,必须进行长期地耐心地说服教育和群众实际生活中的体会,逐渐地提高觉悟程度,才有可能。我们要惩罚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是为了达到教育干部和群众,提高他们觉悟的目的。
二、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任务
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任务,中共中央的补充指示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应该依照这个规定首先训练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和上级政府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干部与办理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工作的干部,应该认真地有系统地学习中央历次的指示,学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确实领会这些文件的精神和实质。在学习中,应按照中共中央补充指示规定的四项,认真地检查他们执行婚姻法的思想情况和工作情况,针对他们思想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结合上述文件反复讨论,打通思想。训练上述干部是运动月工作中极重要的工作,是决定运动能否达到要求和今后能否正确地贯彻婚姻法的关键问题,我们必须加以重视。一般的机关、部队和学校,除不进行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外,也应该认真地学习上述文件,使他们了解中央的婚姻政策和国家婚姻法。为了不混乱运动的目标,不妨碍运动的正确开展,在干部学习文件和检查工作中,不应该牵涉他们的个人婚姻问题和男女关系。如果他们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有犯法行为,也应该同一般人民一样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认识不仅应该把遵守国家的婚姻政策和婚姻法当作自己的义务,而且宣传婚姻政策和婚姻法也是自己的义务。婚姻法颁布后近三年来,由于许多工作人员未认真地进行学习,不了解婚姻法,不积极地向人民宣传婚姻法,甚至有些人员在日常言论中和实际行动中违反婚姻法,这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应立即加以纠正。因此,今后一切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地宣传国家的婚姻政策和婚姻法,在有关一切婚姻问题的言论中和对群众婚姻问题的处理时,都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如有违反和故意歪曲,应给以批评甚至给以法律处分。
其次是在人民群众中宣传婚姻法的问题。在运动月中,除依照规定不进行婚姻法的宣传的地区外,必须充分地发动群众,开展一个规模壮阔的宣传运动,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宣传,务使旧婚姻制度的坏处和婚姻法的好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按照婚姻法宣传提纲全面地、正确地说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什么叫做全面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呢?例如:宣传婚姻自由,就要说明婚姻自由对男女本人、对父母、对家庭、对子女、对生产等方面的好处,婚姻不自由对这些方面的坏处。什么叫婚姻自由?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两方面,缺乏任何一面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但是主要的一面还是结婚自由。因为只有结婚出于双方的自愿,夫妻才能互爱、和睦,也才能避免或减少中途离婚。但同时,离婚自由也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因为夫妻一方受虐待,或感情恶化,再也不能共同生活下去的时候,只有准许离婚,不许离婚,是不合婚姻自由的原则的。宣传婚姻由子女自主的好处和父母强迫包办的坏处,同时要说明子女有尊重和赡养父母的义务。宣传结婚离婚自由的好处,同时要说明结婚和选择对象不慎重和草率离婚的坏处。宣传寡妇可以改嫁,同时要说明不能强迫寡妇改嫁。在宣传婚姻法时,不仅要用各种事例反复地说明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以及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利益等,对人民对国家的好处,而且要批判在婚姻问题上的旧思想旧制度给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带来的痛苦,更要坚决地揭发和批判封建婚姻制度危害妇女人权、生命的罪恶,从而达到停止伤害和杀害妇女的现象。在宣传婚姻法时,必须说明实行婚姻法的结果,必然是:夫妻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更加强了赡养和扶助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对家庭的幸福和社会建设事业都有极大的好处。号召大家坚决的拥护婚姻法,执行婚姻法,以便早日实现这些愿望。
关于运动月的期限问题。全国各地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准备工作,因斯大林同志逝世的极大不幸事件而中断。最近全体党员和干部又学习有关悼念斯大林同志逝世的文件。故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已开始的仍可继续进行,未开始的可推迟至三月下旬起一个月内进行。
三、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
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对大量既成的包办婚姻,其中有许多在夫妻关系上虽然不很和睦,而未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应采取说服教育改善他们的关系的办法,不应因为他们是包办婚姻或有不和睦现象,而拆散他们的婚姻。至于有些夫妻关系十分恶劣,确实无法继续维持的,经劝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我们所以对前者采取这样的办法,主要的理由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亦即是尊重他们的婚姻自主权利的问题。因为他们虽然是由旧婚姻制度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但是他们已经经过多年的共同生活和生产劳动,在夫妻和家庭之间都建立了一定程度的感情,这种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他们自己也不愿意轻易破坏的。因此,我们应该依照他们的愿望,号召他们自动地改善不民主、不和睦的家庭关系,使之成为民主和睦的家庭。但是我们对于后者,既然他们夫妻关系十分恶劣而非离婚不可,必须准其离婚。因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调调解,不准许他们离婚,这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打击了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而斗争的情绪,维护了封建婚姻制度,助长了虐待妇女气焰的,以致会造成妇女自杀或被虐杀的严重恶果。
第二、对于男女群众因婚姻不自由而被杀害和伤害的严重现象,绝对不能忽视。应该知道,每年死于被杀害以及被打残废的男女,特别是妇女,数量是惊人的。这种对人民生命的严重摧残,就是封建思想最凶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封建婚姻制度的最大恶果,也就是严重犯罪行为,必须立即加以制止。制止的办法:首先,要在干部中清除轻视妇女生命、认为“死一个女人有什么”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其次,要普遍地宣传坚决保障人权,使人人皆知“谁杀害了人就要抵命”,杀害人命和伤害人身就是犯法,犯了法一定要受到政府的惩办。再次,广大乡村干部,由于他们生活在群众之中,了解每个家庭的情况,对于可能发生杀人的现象必须充分估计,注意防止,如果已经发生,能救者必须救;对杀人凶犯,应立即捕送人民法院法办。在运动中,对于极少数因婚姻问题而杀害或伤害人身的刑事案件,必须主动进行检查,送法院依法处理,绝不容许采取见死不救、死了不问的错误态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对杀人罪犯认真地、及时地进行审理,使他们受到国法的裁判;在审理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处理时,要与宣传工作密切结合,达到教育干部和群众的目的。最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特别是男方思想未通而批准离婚时,一定要注意对妇女加以保护,因为离婚之后妇女被杀的事件也是到处不断发生的。为了防止妇女自杀,要按照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所讲的,切实告诉遭受压迫的妇女,不应该屈服,更不应该有自杀的念头,无论她们有什么困难,人民政府是支持她们的。总之,这次运动能够制止了杀害和伤害事件的发生,就是重大胜利的标志之一。
第三、这次运动,在人民群众中,除因婚姻问题杀害和伤害人身的应主动检查,离婚应由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处理外,其他一般婚姻与家庭纠纷,只许以宣传教育为限。尤其对于男女间不正常的两性关系,不许追查,更不许“斗争”。因为这一现象,固然是不好的,但它是封建婚姻制度、婚姻不自由的必然产物,封建的婚姻制度不彻底改革,这一现象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许多材料证明:越是封建婚姻制度严重存在的地方,男女两性关系不正常的现象就越严重。那个地方实行婚姻自由,这种不正常现象就大大减少或消灭了。因此,我们的注意力,如不集中在改革封建婚姻制度,而要去“反对”男女间不正常的两性关系,这是舍本逐末的办法。这样不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为运动制造障碍,为社会制造混乱。我们知道,的确有些同志对这种现象很气愤,很不赞成,意思是好的;但应该告诉他们,只有好心好意还不够,还要分析情况,抓住问题的本质,才能正确地解决问题。此外,还有些干部从低级趣味出发,喜欢翻腾这些问题,这是一种不健康的有害的思想,也应该纠正。
第四、对过去的重婚、纳妾问题,只要他们自己能够相安无事、和平共居,而妻或妾又没有离婚的要求,我们不应强制他们离婚,因为强制他们离婚,不仅和他(她)们的志愿与利益相矛盾,而且给社会上增加了许多困难。但如果妻、妾一方因不堪同居提出离婚要求时,就应该准许离婚,不应该强迫她们不离婚。
至于童养媳,已经结了婚的,不要再作童养媳问题看待。尚未结婚的童养媳,也应以童养媳本人的志愿来决定。如果她在男家相处的关系很好,对未婚夫也很满意,这就不应该强制她另择配偶或回家。如果童养媳遭受迫害或本人要求回家或另择配偶者,应准许她回家或自由结婚,不能以任何借口而留难。
第五、关于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这是一个特殊问题,不应和一般干部与群众的婚姻问题同样看待,如果对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处理的不得当,将会影响他们的战斗情绪。因此,处理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应该采取保护的方针。除切实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规定的办法办理外,更重要的是纠正干部“怕麻烦”的情绪,要他们认真地向群众,特别是军属进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说明革命军人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一切,他们是最光荣和最可爱的人;对于他们的婚姻,必须保护,不准破坏。要帮助军属解决困难,提高其政治地位,使其认识到军属的光荣,了解小利益应当服从大利益,眼前利益应该服从长远利益的道理,自觉地遵守政府法令。
四、当前应该防止的倾向
当中共中央补充指示发下以后,各大行政区、省(市)和大部专区、县的领导机关对中共中央补充指示的了解和执行是正确的,但部分地区和部分干部中由于曲解中央指示而产生了松劲情绪,这种现象被发现后已由各级领导机关迅即纠正或正在纠正。这种情绪是由两种思想出发的:一种是原来对运动抱着急躁情绪,企图解决一切问题,他们看到补充指示以后,以为不能解决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按照自己所熟习的办法解决问题,就认为“雷声大,雨点小”,“宣传宣传算啥运动”,以为不涉及家庭问题和男女关系的检查,就不足以显示声势浩大,规模壮阔,于是就产生泄气消极情绪,甚至埋怨领导方面不了解情况。这些同志,不了解贯彻婚姻法是解决人民内部几千年来有深固影响的封建思想问题,这个问题不可能在一次运动中,用粗暴的办法求得解决,必须经过一个长期的艰苦的宣传教育过程,不断地提高干部和群众的觉悟,才能逐步地清除封建残余思想和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恶习,正如中央历次指示所指出的,这次运动就是要普遍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使干部和人民群众在新旧婚姻制度上划清界限,今后自觉地按照婚姻法办事。另一种是从封建思想和保守思想出发,这些人原来就不赞成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怕引起所谓“天下大乱”,他们看到补充指示以后,就错误地以为中央的方针变了,以为正符合了他的打算,不用大搞了,草率地宣传一下就完了,于是有个别的县份、工厂和矿山,连原来准备的工作,也不打算继续了;有的就收兵回营,把已派往婚姻法办公室的干部调回;有的对干部也不认真训练,一天半天马虎了事;有的准备到时向群众作报告,就算完成任务。这些同志既不了解贯彻婚姻法对家庭和睦、男女平等、生产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也不了解几千年来的封建婚姻制度,不通过一个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就很难摇撼封建婚姻制度的根基,就很难为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工作造成良好的开端。因此,他们把日常工作特别是生产工作与贯彻婚姻法运动对立起来,并想挤掉它,这是错误的。现在下面任务很多,固然是事实;但是只要把时间安排得好,力量组织得好,工作结合得好,不但不会影响生产,而且还会推动生产任务的完成。福建省闽清县是在去年十一月最紧张的秋收中进行贯彻婚姻法典型试验工作的,而秋收任务却提前四天完成,还迅速地发展了互助组和合作社,就是明证。
总之,我们要了解,中央指示中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态度是明确的,坚决的,要求达到预期目的也是坚决的,任何冒进或松劲以及取消运动月工作的情绪和作法,都是对于运动的开展有害的,都是和中央历次指示相违背的,都是错误的。各地领导机关必须切实注意继续认真地加以防止和纠正。
我们必须使全体干部和全国人民认识,贯彻婚姻法运动,是当前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之一,是对生产建设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之一。因此,运动必须有计划的与生产密切结合,结合生产开展运动,并使运动成为推动生产的动力,任何脱离生产、妨害生产而孤立地搞运动的作法必然遭受失败。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和人民团体都应重视这个运动,只能作好,不能作坏,只要大家一致努力,贯彻婚姻法运动是一定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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