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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斯德哥尔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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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0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胜诉,在斯德哥尔摩
本报记者 毛磊
今年5月4日,中国的一家企业收到了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裁决书。这一已经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表明,由中国律师代理的一件我国企业对外索赔经济纠纷仲裁案获得胜诉,裁决败诉方——西班牙一家公司赔偿我方28万余美元。
这一事件证明了中国律师有能力在外国仲裁庭上与外国同行进行较量,证明了中国律师在国外运用法律来维护中国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做不到,证明了在国外打官司并不神秘。
这场官司是今年初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打起来的。1992年1月14日至1月17日,按照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所成立的仲裁庭正式开庭审理这一经济纠纷。
早在1987年,中国广东三水县诚达公司(系合资企业)与西班牙某公司签订了进口“釉面砖全套生产线和技术”的合同,总价值达300余万美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原因是中方发现进口的机器设备及技术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对方未能进行最后调试、验收工作,因此中方尚有20余万美元未向对方支付。而西班牙这家公司则提出降低验收标准,缩短验收时间,取消原合同中的一些验收指标。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西班牙这家公司中止进行调试,设备未能验收,并于1990年11月按照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瑞典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方向其支付合同所余价款20多万美元及利息。
中方当事人为此聘请了专门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庄惠辰代理此案,庄惠辰两次到广东实地调查取证,做了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在向仲裁庭提供有关答辩书及证据的同时,依据法律提出了反诉请求,向对方索赔因设备不符合同标准中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十万美元。按照仲裁庭的要求,仲裁所用语言是英语,因此一切文件均须用英文提供,开庭审理和辩论均须用英语进行。
在斯德哥尔摩,开庭之前,中国律师庄惠辰与对方聘请的外国律师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为此案的和解做了艰苦的努力,终因双方当事人意见相左而未能如愿。
仲裁庭上,中国律师出示了充分而有力的证据,其中包括该设备生产线在设计和制造、配套方面存在的问题,技术配方方面的问题,以及当卖方中断调试后这些缺陷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还证明了中方已通过对设备改进使废品率由40%降低至20%,并且自行添置了补充设备以尽量减少损失,但仍然难免使企业受到亏损,而这些亏损的造成,完全是由设备缺陷所造成的。
在听取了双方律师几个回合的询问证人、辩论之后,仲裁庭公正而合理地接受了中方律师所提出的这些证据。三个半月后,终于作出了中方胜诉的裁定。
据悉,庄惠辰律师在接到这一裁决之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商讨有关裁决的执行问题,按照联合国的有关公约,中国企业在执行这一裁决的问题上是有信心的。
曾当过法官、当过中国贸促会仲裁员、参与起草过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处理涉外经济法律事务有较深造诣的庄惠辰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名中国律师,他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庄惠辰律师最后说,我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中国律师走出国门,走上国外仲裁法庭,为保护中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到律师的职责,为中国人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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