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阅读
  • 0回复

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人权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05
第5版(理论)
专栏:人权论坛

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人权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杨希雨
人权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在这个热点问题上,存在着一种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现象,这就是似乎只有发达国家才最有资格谈论人权。其实,国际人权事业之所以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深度和广度,人权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之所以能在战后得到长足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对此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战以来,发展中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以及它们争取独立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斗争,给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人权这一反映人类普遍理想的概念真正成为世界大多数人的共同事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人民和民族在没有主权保障的状况下,遭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的直接压迫和剥削,生活条件极为悲惨,毫无人权可言。因此,战后到7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掀起了一场反帝反殖、争取国家独立和主权的伟大斗争。从本质上说,这场世界范围的民族解放运动,是一场大规模的争取人权的运动。因为在现实世界中,人权不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主权国家来加以实现和保障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民从切身经历中深深感到,争取独立权和国家主权是保障人权的先决条件。早在1955年万隆会议上,新兴的亚非国家就将保障人权与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自决和维护主权的斗争紧密联系起来。随着争取独立权的斗争不断深入,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纷纷获得独立并加入联合国。在它们推动下,1960年联大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两年后又通过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这两个文献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肯定了民族自决权和自主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这种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的提出和被肯定,是发展中国家在争取独立权的斗争中取得的一个伟大成果,也是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几百年来,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只涉及个人人权,而发展中国家把争取独立、争取自然资源主权等集体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从现实世界大多数人的基本需要看,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正是发展中国家不屈不挠争取独立权的壮举,才基本消灭了殖民主义长达几百年的残酷统治。自战后初期至70年代初,世界上许多国家摆脱了殖民压迫获得独立,从而为人类社会普遍实施和保障人权奠定了基础。
在赢得独立权之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贫困落后,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问题。从解决吃饭穿衣等基本的生存权出发,它们在推进人权事业中,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摆在至关重要的地位。早在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就列出了一些经济等方面的权利。但当时各成员国并未将其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分开。联合国人权机构在着手起草相应的人权国际条约之初,也曾只打算制定一份综合性的人权条约。然而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加入了联合国,并积极参与了人权条约的起草工作。它们维护自己的生存权,突出强调经济等项权利的正义主张赢得日益广泛的同情与支持。经过长达18年的努力,联合国终于在1966年专门通过了一项《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该条约的通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传统的人权观念只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认为经济等项权利不属于人权范畴,时至今日,个别西方国家仍抱有这种偏见。然而,对于贫困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没有经济等项权利,使生存权得不到保障,政治范畴诸项权利就没有任何意义。联合国专门通过一份有关经济等项权利的人权公约,既是对国际人权事业的一大贡献,也是发展中国家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随着发展中国家争取生存权的斗争不断深入,争取发展权就自然被提上了紧迫的日程。因为不实现经济发展,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存问题;而不通过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独立,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权就不能巩固。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变得更为尖锐了。70年代,随着发展中国家为谋求发展而掀起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日益高涨,把发展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也呼声日高。1977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首次提出发展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经过近10年的努力和斗争,1986年42届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发展权宣言》。该文献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根据这种权利,每个人以及每个国家的人民均享有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政治的发展。只有在这种发展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才能得以充分实现。”
把发展权明确规定为人权并把它作为一项基础的人权,是发展中国家积极推进国际人权事业的一个创举。尽管美国对这项重要的文献投了反对票,某些发达国家投了弃权票,但这丝毫也阻挡不了发展中国家为巩固独立权、保障生存权而争取发展权的伟大斗争。

发展中国家把独立权、发展权作为基础的、首要的人权,从一开始就遭到发达国家的种种阻挠和反对。目前,这种对立和斗争突出反映在三个问题上:
1.人权的标准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虽然人权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但在这个千差万别的现实世界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人权模式和标准可供170多个国家来共同遵守,各国只能根据自己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国民需要等,从每一个具体的领域,而不是从抽象一般的概念去促进和保障人权。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在去年7月东盟外长会议上就指出:“遵守人权的标准和概念,各个社会是不一样的,在同一个社会中各个时期也是不一样的。任何人都不能说他可以为各国决定什么是正确和合理的。”新加坡总理李光耀更进一步指出:“毫无疑问,以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观为基础的社会,比美国的个人主义更适合于亚洲国家。”
西方国家鼓吹人权的“共同标准”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丰富的人权内容和含义割裂、对立起来,只强调个人人权和公民政治权利,甚至否认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属人权范畴。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世界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印度总理拉奥去年在15国集团会议上强调,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人权首先是发展权。他在另一次谈话中表示,西方关于人权的观念有很大的局限性,印度难以接受。印度也不能接受西方主张的将人权问题作为提供财政经贸援助的条件。一位非洲国家代表在44届联大的发言中也指出:“人权应该从最全面和彻底的意义上来理解,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首先是发展的权利。”另一位非洲国家的代表更明确指出,建立在饥饿、疾病、无知和苦难折磨基础上的人权是虚假的。显然,把西方的人权标准强加到发展中国家头上,只能给它们争取普遍人权的事业带来无穷的危害。
2.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当前在国际关系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动向就是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某些西方国家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为依据,对凡是不符合它们人权标准的国家横加指责,粗暴干涉,这理所当然地遭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在45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中,阿尔及利亚代表强调不要使人权成为“达到政治目的或干涉各国内政的手段”,秘鲁代表呼吁“停止使人权问题屈从于意识形态的考虑”,“避免将人权置于国家权力之上”。古巴代表揭露“人权已经成为某些西方大国干涉内政,并且助长发展中国家的骚乱而加以利用的另一个问题”。对于利用人权干涉他国内政的危害性,土耳其总统厄扎尔在去年10月的一次讲话中指出:“为了人权和自由而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会使有关国家的内部稳定发生无法预料的动荡,结果是人民的命运受到威胁,遭受苦难。”
在人权事务中,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因为人权的实施与保障归根结底属于一国内部的管辖权范畴,而不是国际管辖权的范畴。保障和促进人权,必须依靠国家主权及其充分主权之下的法制体系。正如印度代表在45届联大的发言所指出的那样:“加强国家机构是保护人权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去年第12届东盟各国议会组织大会通过的决议也指出,人权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东盟各国在处理人权问题上还有自己的“哲学、传统”及“国家主权的原则”和“自决的原则”。
西方国家把人权凌驾于主权之上,是新形势下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去年11月,美国驻厄瓜多尔大使兰伯特在一次谈话中公开指责厄的法律,并称厄政府“腐败”。厄总统立即严正指出,美大使的讲话是干涉厄的内政。然而也是在去年11月,西方一家报纸报道,美国“公民们的不满情绪在学校中引起了共鸣。一谈及华盛顿,就会听到‘无赖、丑闻、骗子、贪婪和裙带关系’等一片谴责声。”人们不禁要问,当美国对别国内部事务指手画脚的时候,它是否也要求别人来干涉它自己的“腐败”等问题呢?
3.人权与经贸援助挂钩的问题。目前,西方国家普遍把经援与受援国的“人权状况”相联系,把援助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对于这种政策,印度总理拉奥在去年12月的一次谈话中说,印不能接受西方主张的将人权问题作为提供财政经贸援助的条件。非统组织秘书长萨利姆强调,西方国家不应该利用经济援助进行政治讹诈,向非洲强加一种不符合现实的政治结构。埃及总统穆巴拉克去年在欧洲议会发表演说时也指出,把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发展援助同这些国家是否建立“民主制度”相联系,有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
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同发达国家的对立,决不是单纯的人权理论之争,它涉及世界绝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着共同的历史遭遇,面临着共同的任务。我们坚决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的伟大事业,反对在人权问题上新的强权政治的倾向。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