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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的土地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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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7-25
第3版()
专栏:

  南斯拉夫的土地改革
波美兰切夫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南斯拉夫普选后不久,立宪会议第一次会议开幕。就在那天,立宪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清除君主政体,成立南斯拉夫共和政体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
十二月三日,宪法草案宣布。这个草案不但为立宪会议的各有关委员会而且为全国人民所详细讨论,全体人民的讨论继续了几近两个月。立宪会议接受讨论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和修正,于一九四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一致通过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宪法。
新宪法的通过,完成了南斯拉夫发展的历史中的重要阶段——为了在独立民主国家范围内的解放和统一而进行的反对法西斯侵略者和国内反动势力的民族战争阶段,该宪法巩固着民族解放斗争的最重要的成就,而首先就巩固着南斯拉夫人民权力及各民族的完全平等权利。
新宪法的基石是第六条:
“在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中,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而且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乃通过由自由选举产生之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各人民委员会,它们在反对法西斯主义及反动势力的民族解放斗争中,由各地方的人民委员产生和发展成各人民共和国的议会及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的国民议会,而且它们是这斗争的主要成就。”
南斯拉夫民主的特别发展之一在于:现存的国家权力不是继承战前旧政权来的;相反的,今日的人民权力是在对反人民的旧政权机构之斗争中生长和巩固起来的。旧南斯拉夫的国家机构建筑在硬加于国家之上的半法西斯宪法基础上、依靠于社会上的反动集团,它为大塞尔维亚帝国主义者权力的利益而服务;他们实行着在经济与政治上奴役其他民族——哥罗特人、斯洛文人、门的内哥罗人、马其顿人——的政权。
南斯拉夫旧国家机构是由德、意法西斯强盗所维持和利用的。在反对法西斯强盗的民族解放战争过程中,南斯拉夫爱国者开始建立新的国家机构,它可以动员人民大众参加战争事业与和平建设的劳动英雄主义,由普遍、平等、直接和不记名投票选举出的人民委员会及议会已成国家机构的基础。最广大的人民大众通过人民委员会去直接参加决定国家最重要的问题。新宪法的讨论与通过的方法,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每一个企业、全国的与地方的机构、教育机关、甚至最偏僻的小村中都讨论了宪法草案。土地改革法的实行,提供了另外一个例证。政府采用土地改革法之后,各人民委员会在农民群众基础上,开始将它实现。以此目的,全国各地召开了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要求分地的农民,也有其土地应受分配的地主和应被没收的教会土地的管理者。在这些会议中,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决定了分配土地的期限。人民委员会和农民自己都监视着大地主要逃避法律隐蔽土地的每一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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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的南斯拉夫,民主的改革依靠着稳固的经济基础。战前南斯拉夫经济中的统治地位被外国金融资本所占有,而首先就是德国人的资本。银行、化学、电工、冶金、纺织和造纸工业几乎全部都握在德国资本家手中。德人的控制在斯多亚金诺维契、茨卫特柯维契及克罗雪茨政权时(德国侵占期间)特别加强了,而这些人自己就是大银行的经理和垄断并吞的专家。
在南斯拉夫遭占领以后,德人资本将南国经济内一切主要地位均握在其手中。银行的及大企业的所有者极大部分均与德意强盗合作。
为了从南斯拉夫的经济及政治生活中继续和完全地铲除法西斯主义,南斯拉夫民族解放反法西斯委员会的主席团在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通过了将敌人财产没收的决定。这个决定将下列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即:希特勒德国及其公民在南斯拉夫领土内的一切财产,一切德国国籍者的财产(除了那些现在是中立国的而且在战时对解放运动无敌对关系的人们和那些在民族解放军的行列中参加抵抗运动的人们以外),一切战犯及其帮凶的财产,以及按照法庭的特别法令应充公的财产。
其后,敌人财产充公的决定又由临时国民议会及立宪会议所批准。其确实的实行,在本质上增加了国有部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而此国有部分,已成为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最大要素。全体工业的百分之八十二是国有的,而同时私人企业共占百分之十八。在五金工业中国有者占百分之八十七,在化学工业中占百分之九十二,在电工工业中占百分之九十五。在南斯拉夫有些地区,譬如在斯洛文尼亚,那里国有部分拥有一切大工业和重大部分的中型工业。而且如果在旧南斯拉夫中国有部分给反动的统治寡头的利益服务,那么现在国有部分的发展只有一个目的,即保证社会的进步与人民大众繁荣的增长。新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民经济的国有部分为国家首要的经济支柱。
在人民有了权力的情况下,有力的国有部分之实际存在对农村经济情况就不能没有有利的影响。
一九四五年八月临时国民议会的第三次会议所通过的土地改革法给十二月三日公布的新宪法第十九条的实现造成了前提。该条规定:耕者有其田。在战前的南斯拉夫,三三七·四二九个贫农农庄只有地五四○·三六九海克脱(公顷),而二○八个大土地所有者(其中不下四分之三的是德、匈、意人)占有土地三八九·八二六海克脱。天主教堂也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按照土地改革法,大地主的财产无条件地没收,而且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每一农户其耕地如超过二十五至三十五海克脱,则其超过部分应分配给农民。对这些富有的农民,其超过现行最高额而应转让之土地,给以适当的赏金。改革之进行的结果,全部可耕地中百分之九十五将握在农民手中。
虽然土地改革完全实现,大批的农民家庭由波斯尼亚、门的内哥罗和达尔马提亚等贫瘠和受战争之苦最甚的地区迁移到肥沃的沃耶沃金平原;但是如果不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力,那就仍然不能满足南斯拉夫农民的需要。农村中合作运动的发展和国家对贫中农的帮助足以解决这个问题。新的信用、运销、消费及生产合作社与旧的合作社机关的恢复,同时蓬勃的建立起来,这些合作社通过成立起来的各中心合作社与国有合作社联系着。自南斯拉夫解放之时起,已建立七千三百四十八个合作社,拥有社员一百二十万人。在塞尔维亚约有百分之七十的村镇都有合作社。在达尔马提亚合作社拥有居民百分之八十。在斯洛文尼亚有一百一十八个新合作社从事重建被毁乡村的工作,四十个养畜及三十个酿酒合作社。在马其顿及门的内哥罗也普遍建立起来了合作社,在那些地方以前几乎没有过合作社这类组织。
在实现土地改革时,特别是在移民中间,涌现出生产合作社——集体种地的公司。这种建立在绝对自愿原则上的公司机构的可能性,已为土地改革法所预见。大土地所有者的财物被用来创建若干机械拖拉机站,这些站都是国有的财产,专为农民的需要而服务。
如此,南斯拉夫国民经济的合作部分,与国有的并列,是经济政策的第二个重要因素。
这并不是说在新的南斯拉夫没有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发展的余地。新宪法保证经济中的私人财产和私人企业,但是不许利用个人权利破坏社会。宪法第十八条禁止私人垄断合并(卡特尔、辛狄加、托辣斯等等)的组织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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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放战争的及民主政权加强的结果,南斯拉夫生出重要的社会经济的改变。宪法第十四条写着: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的生产工具或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即在国家手中的财产),或为各民族人民合作机构的财产,或为个别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一切矿山和其他地下财富、液体(包括矿物的和药物的液体)、动力的自然资源、铁路和航空交通工具、邮政、电报、电话和无线电均为全体人民的财产。那些在国家手中的生产工具由国家自己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
在这些情形下,南斯拉夫民主政府可能有计划地开始实行经济发展。为此目的,以工业部长为首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便成立了。
社会生活一切领域中的民主基础,激起城市和乡村广大的劳动热潮。以此,在广大的范围内更迅速的克服了国家经济建设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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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以为南斯拉夫经济政治的发展进行得和平及平坦,那就错了。没有一件事的进行,没有民主秩序的敌人之反对。谁都知道,南斯拉夫反动分子反人民的行为是受到国外的鼓励。
新南斯拉夫必须克服经济与社会政治发展道路上尚存的许多困难。然而毫无疑问的,南斯拉夫的人民大众及领导他们的组织,决心以充分的力量克服这些困难,完成摆在祖国面前的任务。
        (理昂节译自新时代杂志一九四六年第六期)
东南欧新民主主义国家已奠定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基础,而且正在巩固它、发展它。这些国家一定可以用自己的力量完成大战后的经济复兴建设,新民主政权的日益巩固就是这经济建设进行与成功的保证。美帝国主义想利用潜藏在这些国家的一些小耗子来挖墙根,无论如何是挖不倒的了。这篇文章作于去年三月,原名“南斯拉夫的民主发展”;这篇文章可以使我们看出新民主国家力量的源泉何在,理昂同志把它节译出来,供大家参考。因译文系着重有关土地改革的部分,所以换用这个题目发表。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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