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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出口信用保险有何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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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0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保险咨询台

办出口信用保险有何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灵活贸易做法、扩大外贸出口而交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的一项政策性业务,目前由总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和各地分公司试办。它的服务对象是各类由国家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凡参加保险的出口单位,一旦因客户破产、长期拖欠货款或违约拒收货物,或因客户所在国发生政治变故等不能按期正常收汇,保险公司均负责给予补偿。
出口信用保险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以前,对于出口过程中的收汇风险,人们一向谈虎色变,想方设法地回避它。然而现在人们认识到,风险的挑战与创汇的机会是成正比的。单纯地回避风险不仅不能完全免除坏账损失,而且使自己失去了许多本来可以利用的发展机会。只有面对风险,适度地承担风险,并花费合理的代价转移风险,才是现代对外贸易的正确选择。在国际市场的多次较量中,为什么我们的竞争对手敢去我们不敢去的市场,敢用我们不敢用的支付条件,敢冒我们不敢冒的风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出口国的出口商的背后都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的承保是建立在对客商进行资信调查的基础之上的,它拥有先进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传递手段,能够帮助保户做到既不要冒过大的风险,又不要轻易地放跑贸易机会。除此之外,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帮助出口单位获得银行的贷款和融资。
出口信用保险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
一、保单承保
首先,由保险公司和外贸出口企业事先签订一份预约保险单,在双方没有任何一方提出中止前,该保险单将长期有效。该保单要求外贸公司将适应于已签保单范围内的出口,全部向保险公司申报、交费,并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这种做法也称为“统保”。目前统保的基本要求是所有的非信用证业务,即以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账等为支付条件的出口。如外贸公司和保险公司事先约定,也可将信用证业务统保,当然相应的费率也要低一些。
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费率决定于三个因素。一是买方国家类别,即由保险公司在考察各国经济实力、贸易习惯、法律健全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将世界各国划分为五类国家,一类国家风险最小,费率最低,依次类推,四类国家最高,第五类国家不承保;二是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账等,信用证费率最低,依次类推,赊账最高;三是信用放账期限,时间越长费率越高。由该三个条件决定出每一笔具体出口业务的费率。
投保的具体手续很简单。外贸公司只要填写一张《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单》即可。保险公司在考察外贸公司具体情况后,如决定承保,将厘定费率,签发《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保险单》,这样保单承保过程即告完成。
二、每一买家的承保
保单承保后,并不是外贸企业的每笔出口都已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要对每一个国外买家给出一个信用限额,即保险公司替买方向我国外贸企业提供的付款担保额。该限额是保险公司对外贸公司向该买方出口货物所能提供的最大保险责任。在限额内,外贸公司可放心地出口,发生损失将由保险补偿。该限额一经申请,可长期有效,循环使用。
具体手续只是填写一份《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
货物出运后,外贸公司应及时、全部地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并交纳保险费。如果迟申报或漏申报,将影响到保险公司履行保单责任。
三、索赔和定损核赔
如果买方破产、拖欠、拒收或妨碍付款的政治风险事件发生,外贸公司应及时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商讨减少损失对策。损失确认发生后,应在两个月内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时外贸公司只需填一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损失索赔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单证即可。保险公司将尽快核定损失,给付赔款。赔款后,相应的权宜也由外贸公司转到保险公司。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信用险在风险管理上是保险公司与外贸公司风险共担。即对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是100%赔偿,而是只赔偿信用限额内损失的一定比例,通常是90%,其余的损失要由外贸公司自己承担,这也是国际惯例的一项内容。这样做,可以更有效地提高外贸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以高度责任感共同维护国家利益。
中国人民保险业务咨询组
王文全 李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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