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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执行措施中的学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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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0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探讨与研究

运用执行措施中的学问
我院执行庭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有偿还能力而又拒不执行判决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适时、坚决地采取强制措施;对虽有债务而暂时无力偿还,尚有生机的企业,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采取“给出路”、“放水养鱼”的灵活措施,做到既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使被执行人经济崩溃、职工失业,以免带来新的纠纷,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辽宁大连日发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西安市新军玻璃制品厂拖欠款一案。执行时,适逢该厂高炉倒塌,有一批出口产品又急需交货,困难和压力很大。我院执行庭的人员一方面给申请执行人做工作,讲清被执行人不是有意拖欠,而是高炉倒塌停产暂时无力偿还,如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给国家造成损失,其出口产品不能如期交货,也影响国家声誉。另一方面,又积极地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让他们作出分期还款计划,保证如期履行的承诺。结果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双方签订了分期偿还欠款协议。
执行庭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针对不同执行对象采取不同措施。西安市石油公司大明宫加油站诉陈某返还财物、赔偿损失一案。陈败诉后不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拒不到庭,将贵重财产隐匿转移。我院执行人员根据院长签发的搜查令,对其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了搜查,将搜查出的家用电器、高档物品及现金造具了清单,由其亲属、在场人签名盖章各执一份,由法院折价处理给申请执行人,补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安徽凤阳县小溪河镇诉西安市未央区水电工程队王某拖欠鱼款,执行人员急灾区人民所急,优先办理,在短期内将鱼款追回。
陕西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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