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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需要保护、支持——祁建民案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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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科技工作者需要保护、支持
——祁建民案的思考
本报记者 龚金星
来之不易的科研成果
当现代都市为林立的烟囱冒出的滚滚浓烟、排出的有毒废气而困扰的时候,我国的环保部门、科技人员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寻找着消除废气污染的各种办法。助理研究员、共产党员祁建民就是其中的一位。
今年37岁的祁建民,1982年毕业于湘潭大学环境工程专业。经过博采众长和艰苦努力,他发明了非金属耐磨蚀旋流废气净化器。这种净化器塔身内装有除雾板和旋流部件,对炉窑中燃煤所排放烟气的净化,对烟气中的粉尘和分子状污染物质的去除,完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经专家鉴定,这一发明综合了现有麻石水膜除尘器和碳钢旋流器的优点,克服了它们各自的不足,具有使用寿命长,容易维护管理的特点,降低了设备造价和运转费用。这项发明于1988年1月获中国专利局实用新型专利。
为推广应用这一专利技术,1988年2月,祁建民停薪留职,创办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办科研机构——长沙市中南环境工程研究所(以下称“中环所”)。
“中环所”成立后,先后治理了城市大气污染源15个。据有关科技部门测定,经祁建民治理的这些污染源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除尘率在99%以上,脱硫率达到86%。
武汉3551厂经治理,锅炉蒸汽负荷提高,每年节约标准煤1656吨;利用废水为除尘器水源,每年节约自来水37万多吨,仅此二项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就是25万多元;
长沙印染厂昔日的“黑色巨龙”不见了,附近居民投诉也没有了。该厂经治理,烟气除尘率99.7%,脱硫率86%;
湖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治理,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一级,排放浓度为每标准立方米137.5毫克;
……
两种调查结论
就在祁建民致力于自己的专利技术推广时,有关部门收到了一些署名和匿名的举报信,反映祁建民在烟气治理方面的“问题”。1988年10月和1989年12月,长沙市环保局先后两次调查,结果是:举报不实。环保局作为权威部门,这一调查结果,无疑是对祁建民科研成果的肯定。
然而,事情没有了结。1990年11月,长沙市建委监察室对祁建民再次进行调查,得出了“由祁建民承包的消烟除尘项目普遍存在造价过高、质量低劣,达不到排放要求等问题”以及“严重偷税漏税”的结论。那么,这样的结论是否合适?
关于祁建民承办的消烟除尘项目的质量问题,科技部门的测试结果是:祁建民的专利技术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用户的评价也很客观。湖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总务科长告诉记者:“关于我院的锅炉烟气治理,从设计到施工都是采取招标形式,最后选择了投资少、技术有保证的‘中环所’设计方案。事实已证明,我们的选择是正确的。”长沙印染厂厂长对记者说:“前几年,我们厂的烟囱黑烟滚滚,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很大。经祁建民治理后,除尘、脱硫都达到了国家排放标准,群众再也不给我们提意见了。我们曾经对来查老祁的人说,他是一位有才能的科技人员,为我们解决了这样大的问题,应予肯定。”
关于祁建民是否“严重偷税漏税”有两点争论。
一点是:“中环所”享受免税优惠后又被口头通知取消,合法不合法。1988年3月,“中环所”按有关科技政策和税法规定,向长沙市税务二分局申报免税3年,得到审查批准。既然免了税,就不存在偷税问题。但长沙市税务二分局局长汤宜宾说:“虽然我们批准过祁建民免税,但也口头通知过他交税,应该以口头通知为准。”所谓“口头通知”,是指1989年9月市税务二分局城南路税务所口头通知“中环所”,根据长沙市税务局“(1989)127号”文件,从1989年1月1日起停止对“中环所”的免税待遇。但经查证,文件中并没有取消关于科研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的免税政策。湖南省税务局的领导为此一再指出,“中环所”的免税待遇不应取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经调查认定,祁建民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专利实施,获取的收入主要是技术性收入,应按有关法规享受免税优惠,口头取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上,尽管办了免税登记,“中环所”在开业期间仍主动申报交纳了各项税款,而且祁建民还把按规定可以归个人所得的专利实施收入全部投入到民办科技建设中去了。
另一点是:祁建民承包的项目是“承揽工程”还是专利技术实施。长沙市建委监察室和长沙市税务二分局把专利技术实施视为普通工程,把祁建民视为“包工头”。长沙市税务二分局提出,祁建民的工作技术性收入只占合同总额的9.24%,也就是说祁建民发明的净化器只有9.24%的技术成分,这部分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一些专家在谈及此事时认为,一个专利项目所包含的技术成分不到10%,这是可笑的结论,科学技术也太不值钱了!湖南省专利局和长沙市科委的调查报告同时认定,祁建民和“中环所”进行的工作全部是专利实施,有关部门按普通工程处理,不符合技术合同法和专利法等一系列科技政策和法规(其认定理由见本版《祁建民同其他单位签定的合同为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文——编者)。
尽管如此,1991年3月,市建委监察室联合市税务二分局还是向长沙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祁建民“严重偷税漏税”。4月13日,区检察院以偷税罪对祁建民立案侦查;4月17日,长沙市南区公安分局将祁建民刑事拘留。因祁建民应邀要到北京参加4月22日开幕的“第一届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生态技术应用研讨会”,祁抵押私人房产凑齐6万元后,4月20日才被“取保候审”。
两种认识
祁建民从北京回到长沙后,就自己的遭遇提出了申诉。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多方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祁建民没有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长沙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经侦查也证实了祁建民无罪,并于今年2月18日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案虽然撤了,但抄收祁建民的钱物至今还未退清。还有的人认为祁建民是包工头,要继续查下去。
祁建民一案,耐人深思。
祁建民搞发明创造本应得到鼓励和支持,但他受到的却是一些人的歧视和刁难。有些人对他内查外调无休无止尚嫌不够,还要在免税优惠上动辄生变,使他无所适从。湖南省副省长曹伯纯指出:“这是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认识问题,如果认识提高了,对科技人员就会有一个关心和支持的立场,有关科技政策和法规就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去年11月24日,长沙市税务二分局在一份材料里,描述祁建民的住宅“装饰讲究,内有彩电、冰箱、摩托车、照相机、微型收录机、全自动洗衣机、电话。”湖南省科技管理部门的同志指出,祁建民兴办民办科技机构,比坐办公室的确有了更多发挥自己能量的机会,收入也要高一些,但为什么就为一些人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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