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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判定伪劣商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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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14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准确判定伪劣商品
什么是伪劣商品?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在质量、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者对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者冒用优质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的物品。具体范围在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中列有下列六项: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对于生产、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制裁,从重处罚。对于伪劣商品,要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监督销毁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绝不允许以“处理品”、“等外品”的名义出厂和销售。因伪劣商品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经销的商品其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属于伪劣商品范围,例如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的;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份、含量等而未标明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对于这些行为,经执法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在执法时可以视为生产、经销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其性质与生产、经销伪劣商品不同,应当注意有所区别。
国家技术监督局 纪正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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