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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理一起涉台著作权案作家罗兰和深圳海天出版社胜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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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1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北京审理一起涉台著作权案
作家罗兰和深圳海天出版社胜诉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 (记者牛爱民)台湾女作家罗兰和深圳海天出版社起诉公民梁海生、刘威和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北京印刷二厂侵犯著作权案,今天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兰和深圳海天出版社胜诉。
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在审理中追加公民王焕彬、张效禹为被告。法院查明,台湾女作家罗兰于1988年通过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与深圳海天出版社达成协议,使海天出版社依法取得了《罗兰小语》1至4集的专有出版权,期限3年,并在大陆正式出版《罗兰小语》(上、下集)。1990年5月,梁海生通过刘威、张效禹找到王焕彬,从王的手中取得了中国卓越出版公司的书刊号及有关印刷手续。1990年6月梁海生未经罗兰许可,非法出版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内容全部选自海天出版社出版的《罗兰小语》。北京印刷二厂依中国卓越出版公司的书刊号及有关手续,印刷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共6万册,每册4.50元人民币。梁海生已将全部书籍投放市场。梁海生出版此书使用的书刊号及印刷手续原是王焕彬从中国卓越出版公司为印刷其它书籍而取得的,因故书没能出版,王焕彬也未交回书刊号及印刷手续。卓越出版公司也没有追要。《罗兰人生小语》发行后,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向梁海生索要版权费、赔偿费1.6万元。刘威、张效禹在帮助梁海生出版此书寻找书刊号的过程中,分别从梁的手中取得3000元和5000元。
法院认为,梁海生、王焕彬和中国卓越出版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罗兰的著作权和深圳海天出版社依法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刘威、张效禹为梁海生寻找书号的行为是错误的。北京印刷二厂在印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印刷《罗兰人生小语》,其印刷活动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梁海生、王焕彬和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分别赔偿罗兰和深圳海天出版社经济损失1.89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并裁决收缴梁海生、刘威、张效禹的非法所得共计5.85万元,上缴国库,同时对梁海生、中国卓越出版公司、王焕彬、刘威、张效禹处以100至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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