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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座谈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 保障改革开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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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20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座谈会强调
加快经济立法 保障改革开放
本报北京6月19日讯 记者苏宁报道:“抓紧制定和修改经济方面的重要法律,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全局,直接影响和制约我们能不能尽快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经济新体制,能不能顺利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把整个国民经济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在今天召开的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的。
据了解,从1979年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117个法律,其中有关经济的法律65个,这些法律在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立法落后于经济建设的状况依然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急需的法律,至今还没有制定出来。在涉外经济法领域,也还存在许多空白。过去公布实施的有些法律、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补充和修改。
怎样加快经济立法?彭冲同志提出四点意见:
第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加快经济立法的紧迫感。搞经济立法,不能片面地强调稳妥、强调立法条件还不成熟。90年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一些重要的法律如果不能及时出台,改革的操作就难以规范,商品经济新秩序也难以建立,即使建立了也难以巩固,这将会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要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体制,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加快法律的起草工作。
第三,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法律和立法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律和立法经验,是各国在立法实践中都曾遵循的原则。对于各国反映商品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中,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性、共同性的内容,对于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管理经验,对于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和惯例,应当大胆地吸收和借鉴。
第四,不仅要注重立法的数量,还要注重立法的质量。
彭冲强调,我们制定每一个法律,都应当有利于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前在立法和执法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必须坚决予以克服和纠正。要督促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凡是与宪法相抵触以及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都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修改。
彭冲指出,在加快立法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执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切实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做好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与改革开放相协调的法律机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更快更好地进行。
国务院法制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座谈会上分别汇报了公司法、银行法、经济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反贪污贿赂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的起草和修订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慕华、王汉斌出席了座谈会,常务副秘书长曹志主持了今天的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等单位的负责人出席了这次立法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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