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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九个省区市实行分税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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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20
第1版(要闻)
专栏:

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九个省区市实行分税制
浙江 辽宁 新疆
天津 武汉 青岛
大连 沈阳 重庆
本报北京6月19日讯 记者李建兴从财政部获悉,我国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决定从今年起,在浙江省、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以及武汉市、青岛市、大连市、沈阳市、重庆市等9个省、区、市率先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财政管理体制是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财权财力划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且对各级政府的经济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80年以后的十多年中,我国对财政管理体制作过三次大的改革,先后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和“收入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定额补助”等不同形式的以包干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体制。这对调动地方政府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的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大包干办法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的能力,助长了地方重复建设和市场封锁。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推出的分税制是国际上通行的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同以大包干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体制相比,它更有利于较好地处理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九个省、区、市实行分税制的具体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分工和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特别消费税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集市交易税、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分享比例,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央和地方“二八”分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分享。
在支出的划分上,分税制体制将其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和由中央掌管的专项支出三部分。
据财政部介绍,按照划定的收支范围进行计算,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大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一律按5%的比例递增包干上解;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小于基数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区的收支基数,以1989年的决算数为基础,在进行必要的因素调整后加以确定。
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各部门不得干涉有关地方财政的收支事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同意,不准擅自开减收增支的口子。收支基数确定后,除国务院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不作调整。地方财政多收可以多支出,少收则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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