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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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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2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新华社记者邹爱国本报记者张志业
法律要服务于改革。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方面必须对确有犯罪事实和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坚决查办,另一方面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要分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纪违法的或者是犯罪的。凡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不能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日前,在江苏省发生的一件事发人深省——
曾被《人民日报》称为“苏北首富”并以长篇通讯进行报道的江苏省东海县光发公司总经理、连云港市私营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刘冠发,陷入一场“偷税”风波达3年之久,致使这个拥有固定资产300多万元的私人企业濒临倒闭,欠外债100多万元。
1988年11月,东海县税务局要光发公司补交税款70万元。光发公司感到十分奇怪:他们始终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怎么会违反税法规定呢?而且补交税款高达70万元。就在他们不解之时,县税务局又陆续要求将补交税款减至40万元、30万元,1989年又将补交税款分别减到21万元、16万元,最后减到11万元。面对如此轻率执法行为,1989年6月,刘冠发以光发公司名义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东海县税务局。法院立案后,东海县税务局自知理亏,向法院要求撤销补税通知书。之后,县税务局没有下达新的补税通知。
事情到此本可结束,然而,一个月后,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却以偷税罪将刘冠发逮捕,16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又过了3个月,东海县检察院又发出第二份起诉书,认定刘冠发犯有偷税罪和假冒商标罪。可是奇怪的是,一年之后,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却认定光发公司犯投机倒把罪,并判处公司法人代表刘冠发有期徒刑2年(因患严重心脏病不在押),而检察院起诉的偷税罪和假冒商标罪都不见了。
接到判决后,刘冠发认为,这个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运用法律不当,提起上诉。同时,刘冠发的亲属来京上访,要求有关部门解决这一错案。
一个曾经生龙活虎的私人企业行将破产,“苏北首富”吃了“官司”,自然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首都和江苏省一些新闻单位派记者多次前往东海调查,一致认为,此案证据不足,无论从何种角度,所谓投机倒把罪都不能成立。那么,刘冠发得罪了什么人呢?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此案从一开始到最后判决,都是受某个县长的指使,原来他得罪了“父母官”。负责此案的县检察长在县委讨论此案时说:“不管刘冠发有没有问题,先抓起来再说。”
在这里,神圣的法律天平倾斜了,失去了应有的公正和严肃,罪与非罪的界限被某些人混淆。他们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不惜在改革的大潮中充当不光彩的角色。刘冠发一案给我们许多启示。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人们呼唤的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不是以某个人的意志去干预法律的实行。一些执法人员也向记者多次表示苦衷,他们往往受到行政干预,以致无法独立履行职能。他们呼吁:进一步扫除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顽症,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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