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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作出有关新规定支持住房改革顺利进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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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24
第2版(经济)
专栏:

财政部作出有关新规定
支持住房改革顺利进行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李建兴报道: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财政部最近就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财政税收政策问题作出规定。
财政部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包括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提取的折旧;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从缴纳“两金”后的留利中提取的住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缴纳“两金”后的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住房资金;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直管住房和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住房债券收入;政府统筹的租金收入及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筹集的住房建设资金。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按标准价出售新、旧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设单位按标准价销售给集资、合作单位或个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住房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向个人出售,其个人出资部分,房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零税率,给予照顾。对单位向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建成的住房,实行出租或出售等经营的部分,均按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经营公司向单位出售的职工住房,按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标准价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可免交契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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